吉林女子在洗浴中心洗澡时,工作人员突然闯入,事后道歉赔偿3千
吉林长春,王女士与闺蜜于凌晨时分在洗浴中心的浴室准备洗澡时,突然一名男子拿着手机闯了进来。王女士顿时被吓得大叫起来,对方见状,立即离开。
事后王女士找男子理论时,男子声称自己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其当时只是想进去检查水龙头的,因为之间有客人反映,女浴室有水龙头坏了。
但王女士根本不相信,因为按理说,检查水龙头要带维修工具才对,为什么要拿着手机呢?因此王女士认为,自己有理由怀疑该男子拿着水龙头进入女浴室的动机不纯。
洗浴中心的老板得知此事后,证实了男子的说法。老板称男子拿手机进去女浴室,纯粹只是为了检查水龙头拍照留痕,事后再找来对应的工具及配件,予以更换或维修。
老板还证实该男子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承认是自己的疏忽,自认为凌晨时分一般浴室没人,且在没有确认里面有没人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女浴室的做法是不对的,因此其一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1、通过整个事情的经过,我们可以确认两点非常重要的信息:一是男子不是故意的;二是男子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这两点很重要,将决定男子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现在双方都认可男子不是故意的,那就代表男子是属于过失的,这种情况下,男子不会被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是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其次,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生活隐私、身体隐私、个人资料隐私、个人私密空间隐私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注意!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只要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就必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侵犯他人隐私权时,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有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能提出经济赔偿。
至于赔偿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王女士见男子承认错误的态度比较诚恳,决定同意以男子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方式,解决此事。
2、那么这3000元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是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造成王女士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而洗浴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因此理应由其承担责任。至于事后老板会不会向存在过失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与王女士无关。
最后,不得不说,洗浴中心老板处理事情的态度及方式,还是挺有水平的。即先解释清楚不是故意的,然后主动道歉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而王女士最终同意谅解,也正是因为对方的态度比较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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