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打伤后,家长上门掌掴5岁幼儿
太过分了!11月8日,江苏南京,两个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时,因发生小矛盾打了起来,老师在幼儿园教育两人后,遂在家长来接孩子放学时,将两人之间有肢体冲突之事,分别告知了双方家长。可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却认为,是对方先动手打人的,于是打算上门去找对方理论。
另一名孩子家中的监控视频显示,晚上19时28分,男子上门来理论时,这名孩子的家中只有爷爷奶奶在家,爷爷奶奶得知对方的来意后,非常热情地招待对方,并让孩子坐在椅子上,面对面听男子讲道理。
可不曾想,男子询问以后还打不打人,未得到答复后,啪的一声!重重地扇了孩子一巴掌,孩子被打后,直接从椅子上摔了下来。男子见状又继续问了两遍孩子“你以后还打不打人?”
爷爷起身后立即站在自己孩子的身边,见对方仍然不依不饶地质问自己的孩子,爷爷一把抓起椅子扔向对方。随后又拿起一张椅子欲砸向对方时,还没来得及出手,就被对方直接推倒在地。
爷爷倒地后,男子又手指着孩子问道“回答我,以后还打不打人?”孩子被吓得连忙说道“以后不打了!”男子听到这个答复说“好,我要的就是这句话!”
随后该男子又指着坐在地上的爷爷说道“我说了我没忍住,才会动手打了孩子,你还打我干嘛?”爷爷却非常委屈地说道“你打我孩子干嘛!”
据悉,爷爷今年60多岁,男子的行为造成爷爷倒地后,右腿骨折。
1、从情理上讲,孩子在幼儿园因发生矛盾有点孩子之间的肢体冲突,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按照小孩的思维方式,说不定次日就和好了。
而老师将孩子之间当天发生的事,告知双方孩子的家长,是负责任的做法,并非想挑起双方家长的矛盾,这一点大家千万不要误会老师。
2、其实家长找上门来讲道理,这一点也无可厚非。但是,以没忍住为由殴打孩子,就说不过去了。而且从孩子被一巴掌扇倒在地来看,这一巴掌下手肯定不轻。因此男子的行为,不免让人怀疑其上门的动机。
3、从法律层面来讲,不论男子所谓没忍住的理由,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不论以任何理由,殴打他人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就是属于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殴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从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且分别殴打上述人员的,将分别处罚后,合并处罚。
意思就是说,男子殴打孩子和爷爷的违法行为,将分别予以评价,后合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行为人被同时评价两个违法行为的,将合并处罚,但合并处罚拘留上限为20日。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殴打孩子在先,殴打爷爷在后,因此其将被评价为两个违法行为。但最多只会被拘留20日。
4、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致被害人骨折的,极有可能会被鉴定为轻伤的。当然,就本案而言,要以警方的伤情鉴定为准。
换而言之,如果鉴定报告显示爷爷是轻伤,那么性质就变了。男子的行为将被评价为刑事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出手制止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只要不超出明显不必要的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是男子殴打孩子在先,因此爷爷出于保护孩子目的而实施没有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意思就是说,由于爷爷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免受侵害,因此在其两次拿起椅子都没有伤到对方的情况下,就代表其防卫行为是没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故其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6、无论男子的行为,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都不影响民法评价其为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先后侵害了爷孙俩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无论其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其都要赔偿爷孙俩的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孩子之间发生小矛盾,要相信老师一定会妥善处理,而作为家长事后加以引导自己的孩子即可,切勿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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