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6岁女童在幼儿园滑滑梯处昏迷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痛心!”11月9日下午,安徽黄山,程先生到幼儿园接6岁女儿放学时,因未见女儿身影,遂自行到幼儿园内寻找女儿,结果却在幼儿园内的滑滑梯处,发生脸部已经发青的女儿。程先生抱起女儿立即往门外冲,并喊着来个老师帮个忙,结果却没有一个老师愿意过来帮忙。
就当程先生觉得特别无助时,在学校门口做生意的李先生建议程先生将女儿送到附近的社区卫生院救治后,再拨打120电话求救。程先生觉得有道理,但孩子经过医院抢救后,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程先生称,其通过监控得知,女儿在玩滑滑梯时,旁边就有一个老师,可该老师当时却因在玩手机,没有察觉女儿摔倒。最终才导致女儿被压倒窒息两分多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幼儿园工作人员称,目前幼儿园没有开园,但关于此事,其不方便多说,以警方通报为准。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程先生将活泼可爱的女儿,送到幼儿园学习知识,女儿却因老师的疏忽大意,导致死亡,幼儿园及涉事老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还有网友认为,幼儿园管理者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过失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管理过失将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涉事老师则应承担个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因个人自信或过于自信的态度,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外,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持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的。
目前,警方经深入调查取证后发布通报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换而言之,虽然幼儿园和老师都存在过失责任,但其一方对于这个后果,是不可预见的。通俗地说,就是属于意外事件。
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民法角度来说,这是属于一个因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因此幼儿园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程先生6岁的女儿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先生支付费用将女儿送到幼儿园读书上学,幼儿园就负有保障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如若其一方因未尽到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幼儿园一方就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注意!上述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因有重大过错员工造成的侵权,幼儿园可在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综上而言,程先生女儿的死亡,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其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其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向有过错的老师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与程先生无关。当然,幼儿园想要追偿,也必须要能够证明该老师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才行。
最后,相信对于程先生来说,无论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即便赔偿再多的钱,都无法弥补孩子死亡对其造成的伤害。笔者认为,这一点才是最让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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