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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屋分割未完成一方将房屋赠与子女对方起诉要回纠纷

作者 :漫春 2024-01-17 03:00:03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秦某洁向周某丽赠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行为;2、判令秦某洁及周某丽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于2020年判决书,判令案涉房屋归秦某洁所有,并判令秦某洁于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周某文婚前拆迁款及折价补偿款共计170万元。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生效。周某文于2020年7月4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秦某洁所有的案涉房屋为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经查询得知,秦某洁于2020年6月16日将上述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周某丽。秦某洁向海淀法院执行法官明确表示,其明知应向周某文给付婚前拆迁补偿款及折价补偿款共计170万元,仍将唯一财产无偿赠与给周某丽。秦某洁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周某丽,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周某文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周某文造成损害。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洁及第三人周某丽共同述辩称,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书,周某文和秦某洁在离婚纠纷中没有分家析产,对应属于周某丽的财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10年4月15日,周某文与北京H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记载,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周某文,之妻:秦某洁,之女:周某丽;实际收到285万元拆迁补偿款。2016年3月,周某文与北京H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用上述拆迁款中的1316806元购买回迁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周某丽对上述拆迁款和房产应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现该房产价值为1200万元,应分给周某丽400万元,其中周某文应给付周某丽50%款项200万元。拆迁款285万元扣减购房款后剩余1533194元,该款项的三分之一为511064.67元,周某文应给付周某丽50%的款项255532.33元。合计2255532.33元。
周某丽已经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分家析产,周某丽和秦某洁将用判决的债权冲抵周某文的债权,冲抵后周某文的债权消失,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如有必要再继续审理。

法院查明
周某文与秦某洁于199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3日,双方共同收养一女周某丽。
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判决周某文与秦某洁离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所有;案涉房屋及内部家电归秦某洁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及保险等财物归各自所有;秦某洁给付周某文婚前拆迁款及折价补偿款共计170万元;周某文赔偿秦某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该判决于2020年6月11日生效。
2020年6月16日,秦某洁以赠与方式,将自己名下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周某丽名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秦某洁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某丽名下的行为。
靳双权点评
周某文对秦某洁的债权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秦某洁在判决生效后随即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周某丽,对周某文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周某文有权撤销该行为。周某丽另案起诉的分家析产案件无论结果如何,也不产生秦某洁与周某文债务抵消的情形,故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条件。周某文要求秦某洁、周某丽承担保全保险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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