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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作者 :婷云 2024-01-16 07:44:49 围观 : 评论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36岁的孙女士想通过美容手术提升个人形象,便到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假体隆鼻、耳软骨垫鼻尖”手术。手术时孙女士签署了《医学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知悉本次治疗的可能存在风险,同意接受治疗。
1年后,孙女士又到该门诊部做了“重睑成形术+隆乳术+颞部填充术+内眦赘皮矫正术”。术前签署《手术术前暨知情同意书》,确认知悉同意书内容及手术可行性、术前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注意事项、以及本次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经慎重考虑,自愿接受治疗等。本次术前5天,孙女士在区医院接受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孙女士右侧乳腺多发低回声结节BI-RADS Ⅲ级、左侧乳腺囊性暗区BI-RADS Ⅱ级。
孙女士认为,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其实施的美容手术不但没提升其个人形象,反而出现了乳房结节、大腿凹凸不平、眼角留下疤痕、鼻梁歪斜不对称等外观性的损伤后果。起诉要求其返还全部的美容手术费、诊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均以无相关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孙女士表示不再继续申请鉴定,由法院依法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女士主张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其实施的两次手术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害,但本案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其主张,孙女士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多张照片证明其损害后果,同时向二审法院申请鉴定。医疗美容门诊部认为其提到的乳房结节在手术前已经存在,不属于术后新增的,且其一审中已经明确不再进行鉴定,不同意再次申请鉴定。
二审法院查明,《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载明:“由于手术的性质,特点和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影响,术中和术后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和并发症。现告知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切口瘢痕:手术切口会留下永久性痕迹,手术切口瘢痕是目前国际医学界尚未解决的难题,所以术后手术切口必定留下瘢痕。瘢痕增生的程度与年龄、个人体质、手术部位、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手术医师能够人为控制,故医院不能保证术后没有瘢痕……”等。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美容门诊部已明确告知孙女士手术切口会留下永久性痕迹,孙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在一审中已经明确不再进行鉴定,二审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申请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则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当事人都有依法提出申请鉴定的权利。“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以明确或者默示方式表明放弃鉴定权利的,提起上诉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不认可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的,有鉴定人无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患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是非常简单的,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只需举证证明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关系和发生损害后果,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就其没有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规则回归“谁主张、谁举证”的本源,按照该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该法规定的推定过错的几种情形外,需要由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患方的举证责任是很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女士第二次手术前进行的彩超检查已经显示其右侧乳腺多发低回声结节等症状,医方在《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也明确告知孙女士手术切口会留下永久性痕迹。孙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及因此造成其所称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做美容整形,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在此提醒求美者,医疗美容需谨慎,别让美容变“毁容”!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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