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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璐旭 2024-01-08 05:29:14 围观 : 评论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左右,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甲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某、张某乙则沿着张某甲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事后,三清山管委会建设了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为此支付建设费用51.08万元。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文书认定。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依法连带赔偿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连带支付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万元、聘请专家所支出的评估费用15万元,并在全国性知名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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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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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使用打岩钉的方式对巨蟒峰进行攀爬,该行为明显属于对环境资源的损害,上饶市检察院有权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理中,上饶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要求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连带支付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酌定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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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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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并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当事人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其造成严重损毁。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其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同时,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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