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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接待、网络直播已经成风,还在要求律师必须在律所办公?

作者 :涵凡 2023-11-05 06:33:44 围观 : 评论

今天,惠州市司法局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一则《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引发了法律圈的热议。从《通报》内容看,司法局对处罚结果信心很足,因而下发给了辖区内的各个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所、律师引以为戒、“规范执业”。可没想的是,处罚通报却在评论区遭遇了一致性的翻车,不少自媒体已经公开撰文批驳。



以上处罚通报载明的内容,讲述了一个年轻律师的“悲惨遭遇”:彭某广东某律所的新律师,案源少,收入低,没钱租用律所的办公房间。从2022年9月底开始,有时在家里办公,有时借用律所同事的办公室,有时在某法律咨询公司办公。这期间,彭某打算利用在法律咨询公司设立的办公室承揽业务,但并没有承揽到业务,仅免费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10多次......







这个律师的遭遇,是不是很像本号之前一文中《咨询案件6元、10元,还要抢...资本介入下的律师业内竞争残酷超过想象》那位律师的遭遇?在互联网时代,律师的业务已经大量采用了线上咨询的模式,有资本已经开始以搏杀的形式介入了律师案源市场。

各大网购平台,到处可见价格200元、300元咨询一次的法律服务订购,很少有人知道的是,案源到了具有提供法律指导的律师那里,仅是10元20元的收入分配罢了。烟语君曾经问过其中一位依托于这种商业模式的律师,这不是危及律师市场价格,跟打发要饭的一样吗?律师这样回答......



当时文章的留言区,很多人表示不信这是律师的真实遭遇,可上面这个司法局处罚通报里的,“案源少,收入低,没钱租用律所的办公房间”、“打算利用在法律咨询公司设立的办公室承揽业务,但并没有承揽到业务,仅免费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10多次”,还有人怀疑真的有律师因为业务窘迫而免费解答法律咨询吗?

以上的司法局处罚结果,为何引发争议,原因不外乎有二:

一是面对如此窘迫境遇的律师,律师管理机关怎么忍心下得去手进行处罚?处罚了之后不准他继续在法律咨询公司承揽案件,他又付不起律所的办公费用,莫不是要逼着他退出律师行业?这情理上说不过去啊!

很多人一提到资本介入律师市场,就会想到法律咨询公司,俨然看不到律师执业必须组织依托的律所,特别是那些大型律所,哪个不是商业模式在运作?

曾经有律师在文后留言,自己今年至今算算账,居然亏本了。为其律师有何成本,其答曰:社保费都是自己缴纳,之外有没有业务都要向律所缴纳不菲的房间使用费、办公经费。还有一个律师在朋友圈晒出自己豪华的办公房间后叹息道,这是一年27万元的使用费,值不值?



如今的律师行业,都在追究律所地段楼宇装修的高大上,人数达到几百几千的扩充律师从业人士,其实背后都是采用的是商业化的经营模式,物业维护、日常运营的成本,都是摊到律师身上。这些费用的支付,没有足够的案源支撑,尤其是新入行的年轻律师,根本负担不起。

没有办法,多少青年律师,只能沦为资深律师或律所主任的附庸,只负责法律工作的一部分,跟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一样,成为了控制律所资本的打工者。貌似几万元的案件费用,在律所内部商业模式下,层层扒皮之后到了打工律师手中,仅是低廉的工资了,甚至还不如法律咨询公司给的多。

“打算利用在法律咨询公司设立的办公室承揽业务”,律师管理部门,不能只看到法律咨询公司对于律师行业的入侵,却对来自行业内部“没钱租用律所的办公房间”对于年轻律师的侵害视而不见。不准律师跟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却对律所内部跟法律咨询公司一样的商业模式听之任之,甚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逼律师回归律所打工,合理吗?

二是律师行业都已经普遍性进入地摊经济、互联网经济时代了,管理部门还在选择性的适用法律规定,以“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针对个别律师的查处,不招致广泛异议才怪。

确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可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何不看看,现在有多少律师迫于生计,已经将办公地点搬到了马路边,多少律所在打着普法的名义在街上搞咨询业务推广活动,莫不是这些也都要查处?各个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都在各自的办公场所都设置了律师办公室,而且向前来办公的律师支付报酬,这是不是也应该受到查处?基层很多的村居,也都设置了律师办公室......



还有,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不少大型律所都开通了自己独立的网上宣传网站、开发了自己的案源洽谈网上平台,这算不算在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不少的律师个人都开通了自己的自媒体宣传推广自己,更有律师在直播平台、购物平台上推广自己、其他业务,这算不算在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





如果这些律师、律所在律所之外设置的办公室、接待场所不被清理的话,而是只是针对某个律师在法律咨询公司设置的办公室进行查处,算不算选择性执法?按照法律精神及社会感知,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执法公正,会令被处罚对象及社会大众产生不满和质疑,严格意义来讲,属于违法活动。

无论是因为律师不堪律所写字楼的费用高企,还是迫于便民需要街头摆摊,还是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网上推销自己,律师在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场所,已经是社会普遍现象。



双十一将至,很多律师已经在网上展开了价格战的时刻,居然传出了有律师被司法局因为律所之外设立办公室被查的通报。只能说,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形势和律师行业的现实了;一些管理部门的执法理念和社会认知,已经严重跟行业形势脱节了。

经济发达城市的杭州市为例,当地律协今年9月份的调查数据显示,35岁以下的年轻律师,有32.32%近三分之一的年收入低于10万元。这些收入,扣除了个人全部承担的社保费用、律所办公费用,在房价动辄几万元的城市里,除了生活成本还能剩几个钱?没有人脉关系资源背景的新律师,管理部门真的想让他们严格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只能待在律师楼里等案子上门?现实吗?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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