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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老人买8张身份证伪造年龄打工,检察院不予起诉

作者 :露家 2023-11-05 06:33:47 围观 : 评论

年过六旬的李某某因年龄偏大无工地接纳打工,为此,他购买了8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及工友打工。

10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获悉,经考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等,该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虹口区检察院介绍,自2021年6月起,李某某因年龄偏大无工地接纳打工,故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共购买居民身份证件8张伪造年龄信息,供自己及贾某某等工友打工使用。

2023年4月20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该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7月7日向虹口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首先考量了犯罪情节: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数量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恳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

其次,是查明作案原由。检察官深入探寻其购买身份证的原因,了解到其系因年龄超过60周岁,招工面试容易被拒,想通过新的身份证件方便继续打工赚钱,其为朋友购买身份证出于帮忙心态,没有从中非法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检察官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家庭唯一的劳动力,需要照顾残疾的妻子和子女。

最终,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与情节后对李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让其体悟自己错误行为的同时重拾生活、工作信心。李某某也深入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并承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

8月7日,虹口区检察院对李某某决定不起诉。

虹口区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也要考量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等,综合研判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在执法办案中做到兼顾法理情的处理。(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司法裁判案件,应顺应天理国法人情

实践中,一场充满法理情的审判活动,一份法理情并茂的裁判文书,既能让被告人认罪服判,又能抚慰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还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达到彰显司法公正、实现案结事了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具体诉求,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作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判决,绝不能把法律当作一根绳子简单比划。

天理的含义非常丰富复杂,简单说就是天下公认的道理,或者说是天下都崇尚、信守的共识,中华民族将天理奉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规范和生存法则。

天理还具有自然规律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关系的意蕴,相当于西方启蒙思想家所讲的自然法。具体到司法案件中,天理主要讲的就是“事理”,也就是争讼案件的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所以讲天理就是讲事理,也就是具体案件中的正义。俗话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个理讲的就是事理,也就是天理。

国法本来的意义是指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律及其对法律的解释,不包括习惯法、皇帝发布的敕令,官府发布的各种规范等。但实际上,后者对定罪量刑也有很大的影响。国法为行为提供规则指引,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所以表现为显性或刚性规则。

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不是反常之情。人情亦非个人好恶之情,而系大众之情即社情民意。人情来自于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有很大一部分指的就是公序良俗,案件的某些情节与人的看法和感情产生了关联,办理案件时就需要考虑人情。

我想用三句话来概括古人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方法。即: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气神予以彰显,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予逾越,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让人感受。这些经验,对我们今天执法办案兼顾法理情,仍然是有启发和借鉴价值的。

办理刑事案件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要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必须立足法律兼顾法理情,不能脱离法律漫谈天理国法人情。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要从法理情三个视角解释法律,把天理国法人情融入法律内在的规则、逻辑和价值之中,使之成为一张皮,不能变成两张皮。

立足法律兼顾法理情,就要求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与适用,立法机关是否认同、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其他办案机关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是否认同、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认同,以及专家学者是否认同等作为标准。如果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能够获得这5个认同,天理国法人情就在其中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天理国法人情就是一个社会认同问题。

立足法律兼顾法理情,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注意用法理情克服过时的法律可能产生的不公正。二是在法律法规有缺陷的情况下,要利用天理国法人情纠偏补漏。

总之,法律之中具有丰富的法理情,法理情是法律固有的内容,没有法理情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越是良法,越是充满了法理情。只有恶法或者过时的、有缺陷的法律,才会在法理情方面存在缺陷或者背离。无论适用哪种法律,都需要司法人员把其中的法理情解释出来,使之适应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怎样才算做到法理情兼顾?有无评价标准可循?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个评价标准就是人们通常讲的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刑事案件的裁判如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就一定能够实现法理情兼顾。

裁判刑事案件能不能做到法理情兼顾,最终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一是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二是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提高裁判说理能力。(以上摘自胡云腾《》裁判案件应顺应天理国法人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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