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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围观热点案件:没有别人案件的公正,怎么可能对你的案件公正

作者 :梅文 2023-07-11 06:01:17 围观 : 评论

近日,吉林白城黄德义一家因自建浮桥收费,被当地司法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打击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绝大多数网友纷纷对于案件的定性表示不可思议,有人基于简单的类比推演,身边架桥私自收费的这么多,是不是都要按照寻衅滋事罪惩处?法律没有多么高深,如此朴素的推演,其实就是我们关心热门案件的意义所在。

不过,也有人反对大家评论热点案件,他们的理由不外是,评论者都没见过案件卷宗,就对经过公检法律师案件当事人层层审核审理的案件进行点评定性,会造成不专业的人员指点专业人员的混乱;还有人指出,案件当事人都没有或仅有个别异议,哪里轮得到吃瓜群众七嘴八舌......

也有人认为,案经法院处理,且未经法定程序,都去你一言我一语,还怎么保持司法权威?甚至极端者直接攻击到,这些自媒体围观,纯粹就是为蹭流量,观点语不惊人死不休,完全不会顾及案件事实、证据规则和社会影响......


图片来源中国之声

一律师涉案被抓正在接受审理,烟语君在《律师给“犯罪团伙”做法律顾问,一脚牢里一脚牢外》一文的留言区写到,某些人一遇到律师被抓,就喊出这是打击律师职业,呼吁所有律师全力围观解救的口号,俨然没有想过:些律师平日里以突破规则为“能事”、配合司法机关为“本职”、纵容乃至漠视非规非法为“配合”,等轮到自己涉案被抓被判,怎么可能司法程序突然就变成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是你家开的啊?法律法规轮到你身上就突然规范执行了吗?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对于热点事件的关注上。热点案件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一个法治热点的形成,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偶然性在于,千千万万个呼吁媒体关注的案件,能真正形成社会热点的概率,微乎其微;必然性在于,个案法律处理涉及的普遍性问题,已经达到了明眼人一看,就脱离了社会基本常识的程度,令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都无法接受了。

以“建桥一家18口被判刑”案件为例,就算是如那些反对者所言的,黄德义一家是为了获利而非公益的目的而建桥,为了营利挖深了河道,在没有动用强迫性手段进行掠夺钱财的情况下,也不能动辄上升到刑罚打击的程度啊!而且是找不到相关法条就适用“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

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的规定,在《河道管理条例》中也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罚款。这才是法律规定的黄德义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行政措施。

不说那个桥对于帮助村民出行安全便捷有利,但是法律规定上,哪有将私自建桥收费行为可以上升到刑罚打击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这也许就是一审刑事判决书只能概括的使用“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等字样之后,也不列明究竟是“强行收取”、“强拿硬要”的,也不分析该案是如何符合刑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而直接认定黄德义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原因吧。


黄德义搭建浮桥的部件

通过这个案例,有利于民众出行安全的行为却遭到了刑罚打击,很容易令普通人联想到了自己日常行为的安全感;不符合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构成要件的行为却一路运行到案件终审再审宣告定罪判刑,让法律人看到了不按法律规定从事司法办案的危险性。这就是这个案件得以令人关注和热议的原因,以及关注之后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引申展开的话,如果从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却是对社会有意义的,比如说未办理营运手续接送邻居孩子上学等,是否就可以根据动辄面临“强行收取”、“强拿硬要”的认定受到刑罚处罚呢?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执法司法人员的个人理解,就可以将行政违法行为动辄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呢?

要知道,任由刑罚打击范围脱离罪刑法定的约束,实则是令所有人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作用,让所有人面临的受到刑事处罚风险,交给了掌握司法权的个人好恶手中。

换句话说,这个案件如果可以不按法律规定执行,脱离法律规定的办成刑罚解释任意化、打击范围扩大化的话,类似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别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谁还会说,关心个案的处理,仅是关心他人的事情,而跟自己无关呢?

任何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从来不是只涉及这个案件几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一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做出并且流向社会,从来都是具有司法强制力和社会指导力的。关心司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实际上就是在关注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处理这些法律事务的律师、司法官员等等。

道理其实很简单,法律不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话,怎么可能在需要的时候保护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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