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网上对于判决结果陷入巨大争议
备受关注的牟林翰虐待案于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宣判后,围绕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五个问题,正确最大化的网友理解目的,不言而喻。
为了方便阅读,引用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害人陈某某自杀后,随着两人聊天记录的曝光,引发舆论对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PUA、字母圈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牟林翰被铺天盖地的众多自媒体戴上了“PUA”精神控制的标签。
今天宣判的如此一审判决结果,正在网上出现着巨大的争议。有人赞成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判的过轻了,也有人认为判得过重了。主要的法律观点概要如下:
北大包丽被虐待案,又一起民意推动的法治大案!(观点来自“法治应生”、澎湃新闻等)
牟林翰主观态度卑劣龌龊,持续性对共同生活的女友实施精神操纵、虐待、侮辱,最终导致其在压力之下自杀,社会影响恶劣。PUA作为一种骗财、骗色,甚至蛊惑他人自杀的情感操纵术,其罪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因为没有直接实施殴打、禁锢的暴力行为,易逃过刑事打击。司法机关对牟林翰案中出现的这种新型的精神虐待犯罪类型,敢于担当,用足既有司法政策工具,争取“应罪尽罪”,适用了“虐待罪”的罪名予以打击。
本案为什么能够在实质上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这是更值得思考的。包丽被虐待案,与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都是典型的民意推动的法治大案,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如果将夫妻离婚过程中发生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加区别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简单机械地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那么就可能引发报案潮,增加大量敲诈勒索案件。因此,开此先例务必慎重!
虽然民事判决没有认定翟欣欣“骗婚”,更未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但大多数人依据常情常理,认为“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就相当于“骗婚”。这种判断和认识一旦扩散,并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就奠定了对翟欣欣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启动对翟欣欣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水到渠成,就不会引起连锁反应,更不会引起公众恐慌了。
同样,包丽被虐待案,假如没有被害人母亲的多年坚持和网友的多年呼吁,民意没有形成共识,司法人员是不愿或者不敢突破法律规定,将大学男女的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可以说,这是民意推动的结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PUA操纵者以为躲在“煤气灯”后面,直接人格凌辱、精神虐待,不直接动用暴力手段,法律奈何不了他。“杀人不用刀,杀人不见血”,牟林翰用尽心机,将魔爪伸向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的年轻女性,长时间精神虐待一个期待与他收获甜蜜爱情的年轻女孩,导致其自杀殒命,今天被定罪是罪有应得,乾坤朗朗,法不容奸。
从包丽案一审判决谈刑事司法的保守主义、动能主义和边界意识(观点主要来自“法律人之家”的张庆方律师)
司法制度本身和对具体法条的解释,都要根据社会进步的需要,不断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刑法中的虐待罪,是否就一定要局限在家庭成员之间,甚至家庭成员的定义是否要限定在登记结婚的一男一女组成的核心家庭范围,都有讨论的空间,是否可以在没有修改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具体的个案进行扩大化解释?
具体到包丽案中,如此的判决结果,令人不禁要问:这将在恋人中产生什么样的示范作用?未来,无数的恋人都拿着这份判决,要求对方按家庭成员的标准为自己承担责任,更具体地说,无数大学恋人都挤到某法和某检,要求其为自己做主,追究负心的一方虐待的刑事责任,某法某检真有能力本着包丽案中树立的标准,去一一裁断分明?
一条有生命力的法律原则,是将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准确翻译成法律语言,而不是因为具有汹涌的民意,就要为了迎合民意,不考虑对于今后其他案件处理的影响,对于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影响,对于社会稳定关系的影响,而作出司法裁判。
明天,如果女朋友拿着某法在包丽案中确立的原则,要求男友按家庭成员标准为自己承担法律义务,男友又拿着某检公诉翟欣欣案的标准,控告女友敲诈勒索,公安将如何处理,某检又将如何处理呢?现实中夫妻离婚分产,多少人打破头,过头的话更不必说,司法机关能因为几句过头的话,就给定敲诈勒索罪?现实中,恋人之间因为感情纠纷,寻死觅活的多了去,一旦出点意外,司法机关就要比照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去为其中一方出头?
以上观点,是来自媒体和法律人士的观点,当然,网上留言区里,仍然是一如既往的判轻的了留言。在此就不引用了,毕竟,网络判案,死刑起步,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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