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研究,高空抛物侵权的防范与解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林立的城市成为了现代人居住和工作的主要场所。美观的高楼中居住和工作虽然舒适便捷,但我国每年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伤害事故不断增加。由于少数公民的个人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如何在法律和管理层面上进一步加强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国内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是现行法律中对于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其他相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由于其是一种明知危险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但仍然实施的行为,因此属于过失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认定高空抛物责任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确定抛物者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可分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同时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在美国,高空抛物行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主要由州法律来规定。在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中,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危险行为(ultrahazardous ctivity),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人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人们通常会将高空抛物行为与一些具体的垃圾和物品联系起来,如建筑材料、雪球、石头等。在这些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人通常会被视为过失行为的责任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伤害却仍然进行此类行为,那么其就要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
2、在英国,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法行为(tort),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人必须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过失行为,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主要由公共责任保险条款(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来承担。如英国政府规定建筑工地必须安装足够的安全设施来控制高空抛物行为,同时也要求建筑工地的承包商必须购买足够的公共责任保险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
3、在法国,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侵权责任主要由刑法来规定。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过失伤害罪”(involuntary injury),其行为人必须承担其造成的所有损害。如法国政府规定建筑工地必须在其周围设立足够的安全栏杆和安全网来控制高空抛物行为,同时也要求建筑工地的承包商必须购买足够的公共责任保险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总之,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的处理方式与中国略有不同,但都强调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行为人应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证明难点
1 、抛物物品的来源:(1)缺乏直接证据:抛物者隐蔽,很难直接看到抛物的过程,难以确定其身份和物品的来源。(2)证据获取困难:目击证人难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抛物者的外貌和身份,证据缺乏关联性,目击证人害怕报复而不愿意提供证言。(3)证据不足:监控录像、痕迹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抛物者的身份和物品的来源。
2、 损害后果的证明:(1)损害后果不易察觉:如轻微的伤害、车辆表面的划痕等,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及其程度。(2)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如车辆的损坏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与抛物物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损害后果难以量化:如精神损害、时间成本等,难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因果关系的确认:(1)存在其他因素:损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2)时间间隔较长:如几天或几周后才发现损害结果,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与抛物物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缺乏直接证据:如没有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告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排除其他因素对损害的影响。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1、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2、被砸者(受侵害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该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3、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五、高空抛物侵权的防范与解决
1、通过社会教育和媒体宣传,普及高空抛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社区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对社区内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加强执法力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设施,通过安装监控设施,锁定高空抛物行为,为后续的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支持和帮助。
2、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规定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社会责任感。刚刚结束的2023年中超第2轮,成都蓉城主场2-1战胜沧州雄狮的比赛中,客队球员孙沁涵在角旗区附近被主队球迷从看台上扔下的塑料水杯砸中头部,成了成都蓉城赛季主场开门红里的一处污点。媒体报道成都安保介入调查。注意这里说明的是成都安保而不是成都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空抛物没有明文规定,唯一可以拉上边的是将高空抛物行为解释为改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这在解释论上存在不当嫁接问题。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已经由一般的社会治安管理上升至危害公共安全层面,后续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3、 通过技术手段的介入,解决高空抛物的取证难题。在公共场所等地安装摄像头,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及时报警和处理。利用无人机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测和取证,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安全。通过传感器等智能设备,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社区的安全性。利用科技手段,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认识。建立高空抛物信息平台,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和数据,为职能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注:本文作者,华诺森(武汉)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法务总监 周凌清 联系方式:fyzlq205@163.com ,1380729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