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杭州女子投资被骗近300万,银行未核准信息放贷30万引争议
浙江杭州,罗波在银行里的204万拆迁款不翼而飞,询问妻子黄丽后得知,只有初中文化的她,跟着别人去投资买房,还从银行贷款30万。“投资”合同竟是3张废纸,贷款时的材料也是伪造,这一切让罗波崩溃不已,无奈之下选择求助记者。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人物均为化名)
罗波家住杭州萧山蜀山街道,前几年家里遭遇拆迁,得到一大笔拆迁款后存入银行,最近他发现204万拆迁款全都消失无踪,妻子这才告诉他,她跟着别人去投资买房,还向银行贷款30万。
罗波告诉记者,妻子黄丽只有初中文化,平时在工厂里打工,通过网络认识男子沈鑫,之后对方带着妻子去买房投资,参与此事的还有一名女子黄娟,自称是房产中介。
2021年6月21日,沈鑫、黄娟两人,带着黄丽到银行贷款30万,对此事罗波颇感愤怒,妻子黄丽明明只有初中学历,但却有人帮她伪造材料。
罗波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黄丽的学历摇身一变,从初中变成大学本科,还拥有学士学位,婚姻状况一栏,登记的则是未婚,而罗波出示的结婚证证明,他和黄丽于1996年结婚。
罗波告诉记者,沈鑫将他家的204万存款,已经妻子黄丽的贷款全都挥霍一空,之所以约记者到银行,是想向银行方讨个说法。
罗波认为,自己妻子明明已婚,且只有初中学历,银行却以未婚和大学学历,将30万贷款放给妻子,银行存在工作失职。
记者询问黄丽下落时,罗波表示自己也找不到老婆,但手机还能打通,于是记者当着罗波的面拨通黄丽电话,经询问后确认,黄丽确实有向银行贷款30万。
黄丽表示,贷款时沈鑫和黄娟都在,并且材料是黄娟找人伪造,黄娟自称是中介公司员工,但黄丽却不知她属于哪家公司,如此粗心大意,令人感到震惊!
黄丽表示,一开始她通过网络结识沈鑫,对方又介绍黄娟给她认识,黄娟找人伪造材料后,自己贷款成功,再加上自己家的204万存款,三人一起去投资房产。
罗波曾看过妻子所谓的“购房合同”,直言那就是三张废纸,三张纸上写了几行字,再加上黄丽的名字,以及所谓的房东名字,这就是黄丽口中的合同。
罗波就此事已经报警,并将“购房合同”交给警方备案,对于损失数额,罗波感觉应该有300万,而黄丽则认为是280万。
罗波介绍,除了存款204万,黄丽还在银行贷款30万,此外还通过网贷借了很多钱,他认为这些钱加起来,至少超过300万。
记者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沈鑫未果,随后拨通黄娟电话,可黄娟却表示,自己以前根本不认识黄丽,并否认自己的中介身份,否认贷款买房之事。
黄娟当着记者面骂罗波是神经病,罗波表示手中存有她和妻子之间的聊天记录,黄娟直接叫嚣:那你去报警,去吧!随后挂断电话。
实际上罗波已经报警,并收到警方的立案告知书,目前罗波心中有一个最大的疑问,那就是妻子的这些材料,是如何通过银行的重重审核,并成功办出30万贷款?
面对记者的质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我刚刚接手这个事情,我需要来调查一下,你们先不要拍,我们总行有统一规定。
罗波却直接驳斥对方:既然如此讲规定,为何贷款时,没有核实情况,就将30万贷出?
工作人员让罗波先不要就此事下结论,罗波仍然十分气愤:肯定下结论,我有证据的,没有证据我会说你们吗?
罗波所谓的证据,指的就是妻子的那份个人信用报告,上面注明黄丽未婚、大学本科学历,报告显示数据发生机构就是该银行。
对此,银行方面发来情况说明:当时黄丽来办理30万消费贷款,提供了身份证、个人账户流水和资产证明,银行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于是予以放款。黄丽的学历、婚姻状况等材料,与申请这笔贷款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银行一方认为,给黄丽放款,完全符合规定,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黄丽所遭遇的,是典型的理财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应根据金额定罪量刑,金额超过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黄丽的损失接近300万,沈鑫和黄娟两人作为共犯,犯罪金额应共同计算,均需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其次,银行是否担责,主要看有无过错。
黄丽被他人诈骗,其他损失只能向犯罪分子追赃,关键争议在于向银行所贷的30万,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若认为银行在放贷时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否则无需担责,银行认为学历和婚姻状况和贷款无关,实际上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对于额度较大的贷款,银行应尽审慎义务,但该行没有注意审核,对伪造的信息没有及时发现,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对于这笔30万贷款被骗,黄丽显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银行放贷30万有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