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结婚现场遭前女友泼墨、撒冥币、发传单,并被报警强奸
四川巴中,刘某在当地一家酒店举办婚礼,可是典礼刚开始十分钟,刘某的前女友唐某,却出现在了典礼现场,不仅朝着刘某泼墨水还在婚礼现场撒冥币,甚至还在婚礼现场发放印有刘某私密照片的传单,这是咋回事儿?
事情经过是这样子的,刘某和唐某相识于2018年,两人互加微信以后一直就在联系着,但是两个人并没有成为男女关系,一天刘某邀请唐某来到其工作的地方。
两个人在一家饭店吃了饭,喝了点酒,然后就去了预定的宾馆,刘某因为酒后乱性让唐某侵犯了,唐某醒来以后,甩了刘某一巴掌就离开了。
因为唐某将刘某的微信删除,刘某通过其他朋友又联系到了唐某,并表示自己是对唐某真心的,自己愿意对她负责,经过这件事以后,两个人就谈起了恋爱。
恋爱生活总会有摩擦,期间两个人因为一些琐事打了起来并报了警,在警方的协调之下,两个人签署了和平分手协议,并由刘某支付唐某五万元的赔偿金,两个人由此分道扬镳。
2012年的时候,唐某从朋友处得知刘某马上就要结婚了,虽然唐某不爱他,但是唐某却很恨他,于是在婚礼当天唐某戴上墨镜,戴上口罩就混入了婚礼现场。
现场典礼还没到十分钟,刘某就冲到了台上,先是泼墨,后又开始撒冥币,直到亲朋好友反应过来,刘某的一系列操作已经完成,刘某的亲属报警,将唐某控制住。
因为念旧情,双方此次事件发生以后,在警方的调解之下,刘某并没有追究唐某的责任,可是唐某早已经因爱生恨,不仅在网络上发布刘某的裸照,身份证等照片,还去刘某单位大肆宣传刘某一些私密的事情。
刘某不堪其扰,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22万元,唐某一看,刘某起诉了她,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也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在2018年时被刘某QJ。
1、唐某称被刘某QJ已经过去了五年,那还能被追究责任吗?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为QJ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是20年。也就是说QJ罪在犯罪之日起20年内都是可以进行追诉的,本案中才过了五年,所以要是追究的话完全没问题。
但是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唐某既然提出自己被侵犯,公安机关就要介入调查,但是两人第一次关系发生在五年前。而且后来又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调查难度特别大,想追究刘某的责任难度很大。
2、唐某大闹婚礼现场并且工作单位诋毁刘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唐某对于刘某典型的因爱生恨,我自己好不了,你也别想好,所以对于刘某的婚姻还是工作,通过一些违法行为来达到不让刘某好的目的。
不管是泼墨撒冥币,还是在单位门口发宣传单,都是对于刘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说导致刘某生活发生了重大变故,因为这个刘某自杀等行为,唐某这样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应当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唐某通过网络散布刘某的裸照,身份证照片以及QJ他的事实,刘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唐某通过网络散播刘某的一些隐秘信息,已经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名誉权也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刘某的权利既然受到侵犯,那可以要求侵权人唐某针对侵权事实,做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因为唐某散布的这些不仅对刘某的婚姻造成了影响,而且让刘某还丢了工作。这对于刘某来说产生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刘某可以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酌情判决。
好聚好散不可以,非得这人逼到绝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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