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爷去世2年后,妻子被银行告知大爷贷款5万,结局出人意料
河南新乡,李大爷因病去世,2年后老伴窦大妈竟然接到电话,声称李大爷前不久的5万元贷款已经逾期,窦大妈作为妻子应该偿还。窦大妈懵圈:难道银行在地下开了分行?
李大爷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自从和窦大妈结婚后,两口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并育有一个儿子小李。
小李十分争气,虽然出生在农村,但小李勤奋好学,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一所知名大学,毕业后也顺利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
李大爷从不和窦大妈拌嘴,家里大事小事都是窦大妈说了算,所以李大爷也没有什么事情瞒着她。
原本到了安享晚年的年纪,李大爷因年轻时过于辛劳,身体落下的疾病发作得愈发频繁,最终在2011年生了一场大病,不久便与世长辞。
小李和母亲窦大妈在办理完李大爷的后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两年后,窦大妈才逐渐从悲痛的阴霾中走出来,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恢复平静。
某日,窦大妈接到一通电话,电话内容将窦大妈听愣住了,电话是银行打来的,银行称,李大爷前不久刚从银行担保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现在借款人已经失联。
这笔贷款利息有不少钱,现在只能追究李大爷的担保人责任,而李大爷的电话也打不通,所以就请窦大妈帮助偿还这笔贷款,如果不按时偿还,银行将起诉窦大妈。
银行的这番话,换着谁,谁都会吓一跳。李大爷早在两年前已经去世,怎么会前不久去担保贷款呢?难不成是李大爷生前签的字?
也不对啊,李大爷什么事情都不会瞒着自己,再说银行说得清清楚楚,是前不久刚贷的款啊。
窦大妈没有什么知识文化,便打电话给儿子小李商量,小李赶忙联系银行,并从银行拿到了贷款合同。
当看到合同的时候,小李冷笑,自己的父亲是2011年去世,贷款合同却写着贷款日期是2013年,人死了两年还能办理贷款,当老百姓是傻子吗?
难道父亲从土里爬出来签的字?又或者银行在地下开设了分行?
小李觉得银行是在糊弄人,于是拿着手续到银行讨个说法。
银行柜员经过查询,言辞凿凿地告诉小李:李大爷确实在2013年作为贷款担保人签了字,如果李大爷不偿还,那么银行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小李将自己父亲的火化证和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拿给柜员看,可柜员见到如此铁证,依然坚定地说,他们是按规矩和流程办理的贷款,小李的母亲有义务偿还这笔贷款。
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小李十分愤怒,银行贷款签字不是需要本人到场吗?你们银行不需要核实人员信息吗?如果核实了,那你们是怎么核实的呢?
面对小李的连环追问,银行工作人员哑口无言,又改口称:现在贷款人和另外一个担保人没有办法找到,请窦大妈先回去,以后会给窦大妈一家一个交代。
窦大妈听后突然笑出了声,因为贷款人和另外一个人担保人她都认识。
随后窦大妈将贷款人和另外一个担保人也带到了银行,可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回答让所有人都惊掉了下巴,俩人根本没在银行办理过贷款和担保业务!
现在贷款合同上的三个当事人,有两个已经否认在合同上签过字,还一个李大爷已经去世两年,那么合同上的签字和手印是谁弄的呢?
银行的工作人员眼看收不了场,转身避开小李和窦大妈,不管小李和窦大妈怎么吵闹,都不愿再露面。
小李眼看银行这边已经找不到解决办法,于是跑到银行的上级部门,即当地的银保监会投诉。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银保监会工作人员的态度比银行还要豪横,竟然直接将小李赶了出去,认为小李在无理取闹。
小李便找到记者帮忙,记者的到来果然有效,银保监会工作人员的态度,立马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保证帮助小李查清楚事实真相,还李大爷一个清白。
事情到了最后真相大白,原来是银行内部职工陈某伙同银行外面的一些贷款公司一起做的这件事。
贷款公司提供人员身份信息,陈某放口子做贷款,贷出来的钱双方予以分赃。
而小陈选择的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这类人群银行去的比较少,往往对自己的征信不重视,所以小陈认为没有什么风险,但是万万没想到败在一个去世的老人身上,也许这就是报应!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陈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无视银行放款制度,随意将贷款发放给他人,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陈某利用手中的放款职权,冒用他人身份放款留给己用,其行为也涉嫌职务侵占罪。
陈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将贷款占为己有,前者为手段后者为目的,这种情形在刑法中被称之为牵连犯,司法实践中应从一重罪处置。
事情过程虽然曲折,但经过窦大妈和小李的努力,事情总算圆满解决,李大爷在天之灵也得以瞑目。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