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人乘坐网约车突发疾病身亡,司机及时送医,却被索赔50万
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强将一名突发疾病的乘客送医,但乘客不幸离世,谁知乘客家属不但不表示感激,反而将陈强告上法庭,并索要50余万元天价赔偿,原因竟是陈强救助不及时!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2021年11月的一个清晨,正值寒冬时节,早早起床的陈强,刚上线就接到一个订单,原来是市民王女士,通过网约车平台,为其父亲老王预约了一辆网约车。
7时10分许,陈强按照指示到达预约地点,热情地招呼老王上车,老王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还和陈强闲聊了几句,期间陈强并未发觉任何异常。
大约3分钟过后,老王不再说话,这时候陈强听见,老王开始发出呼噜声,陈强以为老人家可能是夜里没休息好,开车这么多年倒也常见,于是就没有多想。
又过了2分钟,陈强无意间转头看了一下副驾驶座,发现老王仍在打呼噜,但胳膊像是在不停地抖动,此时陈强隐约感觉有些不太对劲:不会是老人发病了吧?
想到这里,他喊了老人两声,但对方没有回应,陈强一手开车,一手轻拍了老人两下,老王依然没有任何反应。
陈强急忙打开双闪灯,找到合适位置后靠边停车,车一停稳,他就拿起手机,通过平台上的订车电话联系王女士。
电话拨通后,陈强把老王的情况告诉王女士,王女士表示,父亲身体平时并没什么问题,会不会只是睡着了而已?
陈强还是不放心,他又叫了几声,老王依然没有任何回应,而且打呼的声音越来越小,此时陈强才意识到,老人应该是突发疾病。
他来不及多想,赶紧驾车一路狂奔,将老王送往最近的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同时电话向王女士通报情况。
很快王女士一家人也赶到医院,经过一个多小时抢救,遗憾的是,老王还是没能抢救过来,上午9点钟左右,医院宣告老王不幸离世,初步分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早上出门还好好的,怎么会突发疾病?才2个小时不到,一家人就阴阳两隔,王女士家人一时间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处理完老人的后事,王女士及家人认为,老父亲坐车的时候还好好的,虽然年近80,但平时身体也无大碍,现在却突然出事,一定是网约车司机陈强没有及时救助,陈强和其所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于是王女士找到陈强和网约车平台,要求他们对其父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0余万元。
“我当时发现老王的情况不对劲,就及时联系了王女士,同时还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王女士不但不表示感谢,还让我赔钱,哪有这样的道理”,面对王女士赔钱的要求,陈强显得既无奈又委屈。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陈强不但没有做错,他还及时伸出援手,死者家属应该感激才对,陈强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他们都不应当进行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及其家人,选择一纸诉状将陈强及网约平台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陈强和网约车平台均表示,医院已经出具诊断结论,老王系心源性猝死,是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老王病发时,陈强及时联系了其家人,还将老人送往医院,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果而终。
那么,陈强是否应该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规定又被称之为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陈强是否担责,主要看他有无过错。
王女士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自老王上车时起,他和司机之间,就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22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也就是说,陈强作为司机,应当积极救助突发疾病的老王,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该法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老王突发疾病,最终不幸离世,令人非常惋惜,家人悲痛能够理解,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网约车司机陈强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并且司机和平台公司不存在侵权及违约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和双方意见,最后法院认为:老王系自身原因突发疾病,陈强发现异常后,先是联系家属,后又及时送医,整个过程处置得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