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异地买117条香烟被罚1.5万,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败诉告终
河南新乡,包工头苏永夫妇,开车去封丘县购买117条香烟,价值共计1.5万元,还没离开就被人举报,当地烟草局现场查获后,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其处罚款6000元。事后苏永不服,以车子还未离开何谈跨市运输、执法程序不当为由,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新乡封丘县法院
苏永是新乡卫辉人,和妻子李丽一起做生意,在当地承包工程,虽不算大富大贵,但靠着勤劳能干,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十分滋润。
苏永为人活泛,社会交往极多,只要有赚钱路子,总会去试试成色,事发当日,苏永开车带着妻子,去隔壁的封丘县买烟。
两人光顾数家烟酒店,花费1.5万余元大量扫货,共购买3个品牌共计117条香烟,正准备开车离开,却被当地烟草局工作人员拦下,要求他们下车接受检查。
原来,烟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涉嫌倒卖香烟,工作人员搜查后,现场从车上查获大量香烟,连人带车一并带回局里接受调查,经鉴定,117条香烟均为正品。
虽然不属于制假售假,但烟草属于专卖品,两人的此种行为,很可能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工作人员调查后,决定以此对两人进行处理。
调查期间,苏永表示,自己购买香烟,并非出于牟利目的,由于春节临近,自己作为包工头,社会交往较多,这批烟主要用于人情往来。
这样的解释,自然无法令人信服,一个普通的包工头,社会交往并不复杂,过年根本用不到如此大量的烟,烟草局认为,苏永就是为了获利而运输。
经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苏永未取得香烟专卖品运输证,遂以非法运输为由,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即处涉案香烟价值40%的罚款。
挨打必须立正!苏永现场缴纳6000元罚款,但事后越想越憋气,经咨询律师朋友后,苏永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此案属于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由于行政诉讼中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执法部门证明,自己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4个方面条件:(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程序正当;(3)适用法律正确;(4)没有超越或滥用职权。
对于烟草局所作处罚,庭审中苏永提出3点质疑:
(1)事实方面,苏永认为烟草局认定不准,他提出自己没有办理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存在倒卖的空间,购买香烟只是为了春节送礼和应酬。
此种行为,没有造成香烟在市场流通,未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2)法律方面,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跨县(区)以上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办理运输证。
苏永认为,自己不属于跨县运输,他提出自己在被抓获时,人、烟、车都还在封丘,根本没有离开县城,何来跨县运输。
(3)程序方面,烟草局在行政处罚前,没有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并且他刚买完烟就被举报,烟草局涉嫌钓鱼执法,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撤销。
苏永的辩解,听起来有一定道理,让人感觉,他好像真是被冤枉的,那么事实是否真如他所说?
针对苏永提出的几点质疑,烟草局一一予以驳斥:
(1)事实方面,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是否构成违法,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苏永此行目的地比较明确,其从封丘购烟,就是为了运回卫辉。
只要车辆启动,运输行为就已开始,即使没有运输至目的地,也属于无证运输,应当予以处罚。
(2)证据方面,根据《烟草专卖法》第23条规定,异地携带香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即便真如苏永所说,其购烟是为送礼应酬,也已违反此条规定。
此外,从苏永的社会交往、所购香烟种类和数量判断,所谓的过年送礼,纯属无稽之谈,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倒卖获利。
(3)程序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处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注意,听证虽是正当权利,但并非行政机关主动进行,需经当事人依法申请才行,本案中苏永并未申请听证,且所谓的数额较大,是指2万元以上,苏永的罚款金额,也未达到听证标准。
(4)法律方面,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无准运证的,可处违法运输货值的20%-50%罚款,本案中苏永罚款6000元,为货值的40%,属于烟草局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5)执法主体方面,烟草局对非法运输,依法享有执法权限,且针对违法行为,可由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等进行处理。
本案中的封丘,即属于违法行为实施地,当地烟草局享有执法权力。
综上,法院认定,封丘烟草局的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公正,未超越法定职权,故判决驳回苏永起诉,维持原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苏永该不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