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富商死后留千万遗产,小11岁娇妻与儿子同学同居引争端
天津,富商刘勇去世后,留下3套房子、2辆轿车和512万存款,比他小11岁的娇妻胡娟,竟与儿子的高中同学恋爱同居,儿子刘强无法接受,要求分割遗产。胡娟却称:你才大学毕业,没有理财能力,遗产由我保管更合适!
(案例来源:天视第六频道,人物均为化名)
刘勇头脑活泛、能言善辩,从部队退伍后外出闯荡,打工积累下一定本金后,刘勇做起小生意,因眼光独到、颇具头脑,生意很快风生水起。
因生意繁忙,刘勇一直拖到三十几岁仍未结婚,事业逐步稳定后,他开始考虑人生大事,通过朋友介绍,刘勇认识了小他11岁的胡娟。
刘勇事业有成、出手大方,胡娟年轻漂亮、身材高挑,两人很快走到一起,双方父母都很满意,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并于婚后不久产下一子,刘勇给他取名为刘强。
时光飞逝,一转眼十几年过去,刘强开始上高中,因爱好相同,刘强与同班同学徐晶十分要好,徐晶家境很普通,几乎每个周末,刘强都会邀请徐晶到家里吃饭。
由于徐晶长期到家里玩,他与刘强家人逐渐熟悉起来,后来两人还相约,要一起上大学,两人互帮互助,最终如愿以偿,考上同一所重点大学。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刘勇因积劳成疾,不到60就英年早逝,这一年刘强正在上大三,他万万没想到,父亲尸骨未寒,母亲胡娟就与他人走到一起。
更让他感到气愤的是,母亲胡娟的恋爱对象,竟然是自己的同窗好友徐晶,“我拿你当朋友,你却想当我爸”,这句《夏洛特烦恼》里的台词,就这样结结实实发生在刘强身上。
刘强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就强烈反对,并以断绝母子关系相威胁,要求胡娟绝不能和徐晶结婚,可胡娟却不以为然,认为恋爱是自己的自由,儿子无权干涉。
刘强见胡娟“执迷不悟”,遂提出分割父亲遗产,可胡娟却认为儿子尚小,遗产应由自己暂时保管,刘强十分不忿,母子关系势同水火。
恰好此时,刘强从父亲战友口中得知,刘勇生前曾立有一份遗嘱,这份遗嘱胡娟并不知道,刘勇将它交付战友后,让他轻易不要拿出,只在必要时交给儿子刘强。
原来,刘勇患病以后,感觉妻子胡娟并不是很伤心,因担心胡娟在自己死后改嫁,刘勇特意立下遗嘱,为的就是防止胡娟独占遗产。
刘勇悄悄立下遗嘱,只为以防万一,如果胡娟没有改嫁,则妻子和儿子可平分遗产,若胡娟有二心,则将自己那份遗产全给儿子。
刘强拿到遗嘱后,将胡娟诉至法院,要求拿回父亲遗产,为证明遗嘱真实性,刘强还专门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拟证明笔迹为刘强亲手所书。
可胡娟却不认可这份遗嘱,她以儿子才刚大学毕业,暂时没有理财能力等为由,主张遗产由她保管更为合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刘勇去世时,只有一半财产属于他。
根据民法规定,夫妻财产所有制有2种类型,分别为共同所有制和约定所有制,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实行共同财产所有制。
本案中,刘勇和胡娟的婚内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因此适用共同财产所有制,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先析产,即先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勇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3套房子、2辆汽车和512万存款,其中的一半属于胡娟所有,另一半为刘勇遗产。
2.其次,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效力更高。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刘勇的遗产,妻子胡娟和儿子刘强,应按一人一半来继承。
但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效力更高。
当然,因为遗嘱效力更高,所以有极其严格的形式要求,刘勇所留的,属于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现在,刘强手上拿有遗嘱,主张按此继承,并通过笔迹鉴定,证明遗嘱为真,胡娟认为遗嘱不实,应拿出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3.刘强已经成年,胡娟无权代管财产。
民法中将自然人分为3种情况,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7条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强已经大学毕业,起诉时已经二十几岁,胡娟无理由主张代管财产。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强应分得3套房子、2辆汽车及512万存款等遗产的一半。
至此,遗产分割闹剧彻底结束,但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婚姻自由,胡娟与徐晶的恋爱自由,刘强作为儿子并无权利干涉。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胡娟是否想独吞遗产?徐晶和胡娟之间是真爱,还是奔着万贯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