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东北男子偷鹅被抓,逃跑事摔入枯井窒息而死,家人索赔40万
辽宁,两名男子深夜去邻村偷鹅,因动静太大惊醒主人陈明,陈明叫上大哥陈强,兄弟俩骑摩托车追赶,一人在逃跑时不慎掉落枯井,2小时后窒息身亡,男子家人将陈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林山与王博是同村人,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可以说是臭味相投,秋收以后,两人经常与一班狐朋狗友相聚,每天不是打麻将就是喝酒。
事发当天,一位外地朋友来,中午三人一起吃饭喝酒,推杯换盏气氛极佳,席间朋友表示,饭菜都很可口,唯独少了鹅肉,要是有个铁锅炖大鹅,一切将更加完美。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朋友只是随口一说,林山、王博两人却觉得,朋友远道而来,绝对不能亏待,既然提了要吃大鹅,那就必须安排!
两人很快达成一致——今晚吃大鹅,但两人家境都很一般,平日游手好闲逛了,一只大鹅少说也要几百元,他们决定去邻村找鹅。
酒足饭饱之后,朋友在家中睡下,林山骑着摩托车,载着王博到邻村找鹅,在村里转了一圈,没有什么发现,正准备离开时,一只大鹅进入视线。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两人瞅准机会马上行动,林山负责骑车,逼近大鹅后两人下车,王博一个猛扑,大鹅手到擒来,面对不速之客,大鹅仿佛察觉到危险,发出一阵阵凄厉的叫声。
惨叫声正好被鹅主人陈明听见,他本是个机灵之人,害怕自己不是偷鹅贼的对手,发现情况不对后,决定不动声色,并偷偷联系大哥陈强。
陈明骑着摩托车,悄无声息跟着两人,同时让陈强抄小道,从村里另一条路骑车,兄弟俩准备对偷鹅之人实施包抄,此时的林王两人,对此毫无察觉。
两人兴高采烈地扛着大鹅,准备今晚就用来做下酒菜,前方突然出现一辆摩托车,拦住两人去路,两人掉头就走,后方也出现一辆摩托车。
王博见势不妙,丢下大鹅拔腿就跑,林山反应较慢,被陈强抓住后死死按在地上,陈明一边报警,一边骑车追王博。
人力终究有时尽!任凭王博双脚再快,也跑不过陈明的摩托车,当天本就喝了不少酒,行动更是迟缓,眼见就要被陈明撵上,王博顺势就往田地里逃。
慌不择路下,王博不慎掉下一口枯井,这口井本是农田蓄水用,但由于无人耕种,井水已经干涸多年,里面积聚着大量枯枝落叶。
陈明追着追着,发现对方坠井,只能等待警察处理,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展开救援,等到将王博救上枯井,已是2小时后。
此时的王博,早已断气多时,经鉴定,王博身上没有明显外伤,排除受到外界暴力死亡,死因为掉入枯井,缺氧窒息而亡。
王博家人悲痛欲绝,认为王博之死和陈明有直接关系,若不是他紧追不舍,王博绝对不会坠井,且陈明在发现王博坠井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王博窒息身亡,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王博家人向陈明索赔40万,陈明果断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博将人将其诉至法院,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林山、王博构成盗窃。
两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去邻村偷取大鹅,属于盗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进行相应处理。
若数额较小,则认定为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普通情节,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只大鹅价值不高,对两人拘留、罚款即可,但若是查明两人还有其他偷窃行为,只要超过3次,不论金额大小,皆可立案追究。
2.其次,陈明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已经闹出人命,但陈明在大鹅被偷后追赶王博合情合理,王博不慎掉入枯井,属于意外事件,陈明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王博坠井虽是陈明追赶导致,但陈明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陈明对王博不具有救助义务,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最后,陈明是否要给予民事赔偿?
王博身死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偷盗大鹅是起因,陈明追赶是过程,不慎坠井是直接诱因,王博在此事中,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陈明是否要担责,主要看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相关理论,正当防卫需同时符合5方面条件,即起因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陈明发现财物被盗,没有使用暴力殴打小偷,而是选择骑车追赶,此行为合情合理,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主观、限度条件。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本案中,从常人认知而言,偷鹅被抓逃跑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但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侵犯财产类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陈明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为大无可厚非,但并非谁死谁有理,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