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试戴万元手镯称手疼,要求商家赔偿,最终100元买下
河南郑州,女子试戴价值万元翡翠手镯,摘下过程说手疼,店家欲将手镯砸毁解放女子手腕。女子表示:不用砸,100元卖我就行。
某珠宝店内,女子气质非凡,穿着时尚,提着手提包,戴着耳机慢慢的走进了一家珠宝店。
店长慌忙笑脸相迎,生怕因态度不好损失一名大客户。
对面柜台内琳琅满目的商品,店长口若悬河地介绍着,女子像一个学富五车的鉴宝专家,对店长推荐的产品若有所思地皱眉头和摇头。
店长自讨了无趣,默不作声跟着女子,让女子自己挑选。
终于,女子停住了脚步,眼睛直勾勾的看着一只手镯。店长心领神会地打开玻璃柜,小心翼翼地把手镯取出。
女子要求试戴看看,店长看看了手镯的口径,又看看女子的手腕,觉得女子并不适合这个手镯,可当场说女子的手不适合貌似不大好。只好双手扶着手镯帮女子将手镯套在手腕上。
女子扬起手腕,左看右看,摇摇头说不合适,让店长帮忙取下。可店长刚把手镯退到女子大拇指根部,女子就嗷嗷叫着痛,让店长停下。
女子称:手镯太小了,强行摘下会弄伤自己的手腕。店长称,店里有润滑油,店里取手镯很有经验的,不会伤到手腕。
女子表示,现在都很疼,在戴手镯的时候手都被店长弄青了,如果自己的手被弄伤,你们整个店都赔不起。
店长表示很无语,只能笑脸相陪:如果您喜欢这手镯,可以买付钱买回去,就不用再取下来。如果不喜欢,请您忍耐一下,不会伤到手的。
可女子坚决不同意取下手镯,一直以取下会伤手为由,在店里无理纠缠。
整整过了1个多小时,女子丝毫没有要取下手镯的意思,店长无奈只好喊来了老板,并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也劝女子取下手镯,但女子依然不听警察的劝告,声称:自己的手是花大价钱保养的,手镯一取手就疼,会伤到手的,所以不能取。
女子还说:镯子取不取的下来是珠宝店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手疼,如一定要取也行,如果把我手弄疼了,老板要赔偿。
众人也对女子这种难看的吃相表示无语,在民警的见证下老板给女子两个方案:
1、现在就去拍个CT片子验个伤,一会将手镯取下后,再去拍个CT验个伤,如果对女子的手腕造成损伤,店里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自己可以做主打个折扣,让女子现在就将手镯买下带走!
两个方案都十分合理,可女子对于这两个建议均不同意,表示自己只是想解决手疼的问题。
女子是什么意图大家都明白了,嘴上说着不讹诈,手腕倒挺实诚,一摸就痛!
老板更是火冒三丈,当着警察的面不好发泄,只能自认倒霉,提出直接把手镯砸掉,如果造成女子手腕受伤,自己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女子见老板去准备工具动真格的,立马慌了神,改口说,因为这种小事没必要损失一个手镯,现在手镯之所以戴不上,可能是在戴的时候导致手肿了,等自己回家手消肿,可能手镯就能顺利摘下来了。
此时,珠宝店里围满了看热闹的人,都准备看珠宝店老板怒砸万元手镯!老板为了店里的生意,也不想将事情闹大,只能拜托警察帮忙调解。
事情到了这里,估计广大读者也都明白女士是什么意思了。最终在警察的协调下,女子支付100元定金买下那只取不下的手镯。
双方约定:如果当晚回到家后可以将手镯摘下来,那么第二天要去店里把手镯还给店长,到时店长会将100元定金返还给该女子。
如果摘不下来的话,就当店长大发慈悲把手镯以100元的低价卖出去了。至此,这位女子才停止了与珠宝店的纠缠,满心欢喜地离开了店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自愿原则可得知,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即市场主体可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
(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具体到本案,女子利用珠宝店老板急迫恢复店里秩序的心理,迫使老板表面上同意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女子。老板的这种自愿是存在法律上的缺陷的,因为该行为已经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珠宝店老板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交易行为。
亲爱的读者,您觉得女子是真的手疼还是真想占便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