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救火保住公司2000万设备,衣服被烧坏后公司称与我无关
河南,一家公司的设备间突然起火,员工秦先生发现后,不顾生命危险上前救火,保住了价值2000多万元的电脑设备。事发后,秦先生不要奖励,只希望公司赔偿他一件新衣服,可没想到,公司负责人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表示这事与公司没关系!
31岁的秦先生在一家科研公司当员工,他为人和善,做事勤快,深得工友们的敬重。
这天晚上,妻子小雅来公司探望,夫妻俩已经许久未见,于是一起坐在公司的餐厅里谈心。
情到深处时,小雅给秦先生穿上一件新衣服,价值800多元,那是她省吃俭用买下来的,秦先生瞬间泪目。
正当他想给妻子一个拥抱时,突然,设备间里传出噼里啪啦的动静声,秦先生意识到不妙,赶紧冲过去查看。
果不其然,设备间里起火了,而且火势蔓延的速度非常快,不到一会功夫,四处都是一片星火燎原。
此时,大家都在睡梦中,秦先生来不及跑到宿舍通知,毕竟救火是争分夺秒的事情。再说,车间里还有价值2000多万元的电脑设备,岌岌可危。
关掉电闸后,秦先生想去拿灭火器,不料火势太大,他无法靠近,最后只能接通一条水管,并迅速朝设备间里喷水,一步一步艰难前行。
很快,电脑设备周边的火苗全部被浇灭,这台价值2000多万的科技产品,算是保住了。不过,秦先生的手臂. 额头. 还有小腿等部位被大火灼伤,所幸不算严重。
最让他揪心的,不是身体上的伤痛,而是妻子买给他的新衣服,被大火烧破了几个洞。
"幸好发现得早,大火扑灭的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员工们纷纷议论,都向秦先生竖起大拇指,如果不是他在第一时间灭火,估计公司的损失,会非常严重。
大家一致认为:秦先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公司一定会对他进行表彰。说不定,还有一笔丰厚的奖金哦!
秦先生摇了摇头,表示救火乃举手之劳,何足挂齿?他不要奖励,只要求公司买给他一件一模一样的衣服,当作是补偿,因为那是妻子刚刚送给他的。
这个小小的要求,可以看出秦先生的人品,的确是高风亮节,不愧为男子汉大丈夫,有担当。
可没想到,公司负责人却直接给予了拒绝,他认为秦先生身为公司的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忙救火,这是他的职责所在。至于秦先生的衣服被烧坏,那是他自己不小心,与公司无关。
这样的结果,让秦先生勃然大怒,当场与公司负责人争吵起来,他表示自己不顾生命危险去救火,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衣服烧坏了怎就和公司没有关系?
事件曝光后,秦先生救火一事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都为他发出声讨,指责该公司不讲道义。
那么,秦先生救火一事,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呢?
1. 秦先生公司的员工,救火属于工作职责,公司无需对他进行奖励。
据了解,公司经常安排员工进行消防演练,以及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达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效果。
在事发时,秦先生正与妻子小聚,恰好发现了火灾的发生,因此身为员工的他,有责任第一时间参与灭火工作。
公司每个月支付给员工一定的报酬,因此参与救火后,公司认为自己是无需对秦先生做出额外补偿的。
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有明确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均视为工伤,相关单位应对职工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只要秦先生拿到了医院开具的伤情鉴定,就可被认定是工商,公司必须进行赔偿。
2. 秦先生救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大家都知道,救火工作需要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员来完成。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证书难度不是很大,对于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来讲,无论是理论知识方面的考试,还是技能操作的考核,难度都不是很大。
但对于从未参加过相关工作的人来说,技能操作考核的难度,相对要大一些。
秦先生不是专业的消防人员,在面对火灾发生,尤其是特大火灾的情况下,他有选择救援的权利,公司不能对其进行强迫。
因此,秦先生不顾生命安全冲进设备间灭火,同时避免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被认定是见义勇为!
秦先生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挺身而出,在灭火过程中遭受损害,要求公司赔偿他因救火而损坏的衣服,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法规,是对见义勇者的肯定与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公司除了要赔偿衣服外,还要做出经济补偿。
最后,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公司对秦先生表示道歉,并愿意赔偿他一件新衣服,以及一笔奖金。
但秦先生恪守做人的原则,一言九鼎,他没有要公司的奖励,只要了一件价值800元的新衣服。
同时,秦先生也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经此一事,他更加意识到生命的可贵,决心另找一份工作,不再与妻子分隔两地。
俗话说:好男儿,志在四方!
像秦先生这种有担当,有责任感的男人,不论他去到哪里工作,相信都会受到用人单位重用的。
朋友们,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