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侣同居生子,小孩2岁时分道扬镳,最终孩子竟被判给父亲
江苏南京,女子王某和丈夫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在儿子快2岁时,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分道扬镳。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权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这是为何?
(素材来自:荔枝新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南京这起案件,为何就成了特例呢?
2019年5月份,美丽大方的山东女孩王某在南京务工时,认识的现任丈夫张某,俩人在朋友的撮合下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俩人十分投缘,确定关系没多久,就互相见了父母,并且同居在了一起。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意外的惊喜让二人十分开心。在家人的督促下火速办理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
在张某悉心照料下,健康活泼的儿子顺利出生。一家三口,幸福快乐的生活,张某整日乐得合不拢嘴。
原本以为有了孩子,小两口的感情会更加稳固。可就在孩子才1个月大的时候,小两口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和照顾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
双方父母也多次劝阻,但都无济于事,终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下,俩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俩人决定彻底分开。
在俩人签订离婚协议期间,王某认为自己还很年轻,担心孩子跟着自己,会影响自己的以后的感情生活,便拒绝带着孩子走。
张某作为一个大老爷们,哪知道怎么带孩子。好在张某的父母愿意出手帮忙,于是张某便把孩子带回去抚养。
孩子在张某一家人的照料下,健康快乐的成长。原本此事算就此结束,谁知道,在孩子快2岁的时候,王某突然出现,跟张某争夺起了孩子的抚养权。
张某坚决不同意,张某的父母也更不同意,自己一家人辛辛苦苦带了孩子一年多,早就结下了不可割裂的深厚感情,哪能说断就断!
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并且由张某每月打2000元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上述法条来看,貌似这个不满2周岁儿子的抚养权真的归王某所有,事情难道就没有转机吗?
1、张某和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办了婚礼、同了居、生了孩子,都只能说是同居关系,因为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之说,这些都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2、没有婚姻关系,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民法典》所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所生育的孩子,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自然包括被父母抚养、被教育、被保护的权利。
不管怎么说,孩子是无辜的,不管父母是婚姻关系还是非婚姻关系,只要由父母二人所生,那作为父母的就应当尽到抚养的义务。
3、本案中孩子的抚养权,一定会归王某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确实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
王某作为母亲,本来是极其容易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两人分手时,王某为了奔赴自己的大好青春,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一年时间对孩子不闻不问。
由此可见,王某对孩子是负责任的。反观张某一家,孩子已经被张某抚养了一年多了,张某一家拥有了带孩子的经验,孩子也习惯呆在张某身边,此时继续由张某抚养孩子,明显对孩子更有利。
基于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张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为止。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笔者点评:情侣之间同居看似简单的一件事,往往会因为没有防范而意外怀孕。在未做好结婚的准备之前,一定要做防范,不要等孩子出生后才后悔,那时已为时已晚。
通过上述案例,可得知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核心就是: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核心确定抚养权,简单来说,谁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精神培育,谁就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