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14年前买房遇拆迁,419万房款引觊觎,买卖合同竟无效
内蒙古赤峰,女子魏丽2003年花16万购房,2017年遇拆迁获赔419万,卖家知悉后上门毁约,声称当年的合同无效,要求分自己点“零头”—150万,魏丽断然拒绝后被诉至法院,法院:合同无效!
(素材来源:中央电视台,人物均为化名)
刘韵和田峰都是内蒙古赤峰人,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虽成绩不好却很懂事,辍学后外出打工,但工资只能勉强糊口,小儿子正上小学,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然而这一切,在田峰患病后彻底发生改变,为了给他治病,家中积蓄全部花光,还欠下不少外债,可即便如此,田峰还是不幸病逝。
家中的顶梁柱撒手人寰,刘韵本身收入不高,还要带两个孩子,现在还有这么多债,生活的重担,压得她快喘不过气来,无奈之下,刘韵决定卖房筹资。
房子是田峰父母所留,夫妻俩在原先基础上有所扩建,这是他们四口人的家,若非实在窘迫,刘韵断不会有此念想,但她是个有决断之人,一旦决定立即行动。
刘韵开始在报纸上打小广告,由于地段不错,很多人上门询问,但出价只有10万元左右,这个价格连还欠债都不够,因此刘韵一直不舍得卖。
2003年7月18日,魏丽看到这则广告,当时她已经下岗,手头上有不少闲钱,想买间房子出租,于是找到刘韵,刘韵开价15万多。
双方洽谈一番后,魏丽了解到刘韵卖房的苦衷,主动给她加价,直接付款16万,刘韵对此也很感动,不仅在合同上签上自己名字,还让两个儿子也签字确认!
这样一份合同,看起来天衣无缝,魏丽也觉得毫无问题,为何会在14年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魏丽买下房子后,又花费30余万进行翻新和扩建,之后将房子对外出租,一切都很平稳,时间转眼就来到2017年。
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赤峰市要统一规划,房子所处的红山区西城街道,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房子面积估算,拆迁款大约有400多万。
魏丽瞬间被巨大的幸福包围,然而还没等她高兴多久,刘韵母子就登门拜访,并提出分钱的要求!
原来,刘韵当初卖房后,生活十分窘迫,一家人住在大棚房里,只能靠卖菜为生,得知拆迁消息后,她心里极不平衡,于是主动找到魏丽。
刘韵向魏丽大吐苦水,说自己家庭条件不好,请她将心比心,分自己一般拆迁款,如此无理要求,被魏丽断然拒绝!
随后刘韵继续诉苦,表示不再强求一半拆迁款,只要分点零头就行,但这个她口中所谓的零头,竟然高达150万,两人自然不欢而散。
魏丽认为,合同签得毫无问题,拆迁款理应归自己,没想到刘韵会将她告到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最终的判决,更让她愤怒无比!
刘韵母子三人起诉后,提出2点要求,一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二是请求分割拆迁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购房合同无效,但由于拆迁还未正式开始,驳回他们的其他诉求。
为什么购房合同会无效?拆迁款真的要分给刘韵吗?
刘韵之所以敢起诉,自然也有万全准备,因为她找到了14年前,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漏洞,那就是房屋的性质问题。
刘韵所卖的房子,是田峰父母所留,性质上属于农村宅基地,而买家魏丽是城市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能买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获得宅基地。
并且这个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魏丽没有卖房资格,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作出后,魏丽不服,她承认自己在法律理解认识上确实存在偏差,但作为一个普通人,对法律规定不可能了如指掌。
并且,卖房是刘韵首先提出,买卖时已经形成双方合意,真要有错,也是刘韵违法在先,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拆迁款进行分割。
一审时,刘韵已经提出分割拆迁款的请求,但由于当时只是出了拆迁计划,还未实际实施,补偿款仍未确定,所以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8年,拆迁款一事最终确定,争议房屋应得拆迁款419万,虽然合同无效,魏丽还是认为自己应该分得拆迁款,于是主动就拆迁款分割提起民事诉讼。
如此巨额款项,法院也十分重视,经审理后认定,刘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大过错,而魏丽违反法律规定,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赔偿款应按7:3进行分割,即买家魏丽应分得70%。
当然,这只是大体分割意向,419万中,有323万是房屋拆迁补偿,其余96万为团签奖,团签奖刘韵应分得31万,其余部分归魏丽。
323万的拆迁款中,魏丽和刘韵根据房屋面积,也要进行相应分割,由于魏丽扩建面积较大,刘韵原来所出售的房屋,补偿款对应价值为109万。
109万补偿款,加上31万团签奖,属于双方的争议财产,140万中扣除魏丽当年的16万买房款,才是最终按照7:3分割的部分,刘韵最终共分得37.2万元。
自此,这桩400多万的拆迁补偿纠纷终于结束,但它仍能带给我们很多思考,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更是必不可少!行动之前,必须三思,防止存在法律瑕疵,多学法才能少吃亏!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