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12200元购买8瓶高档酒,得知假货后索赔12.2万元
湖北武汉,姜勇花12200元购买8瓶高档酒,并向超市索要发票,超市以店内无发票为由拒绝。姜勇怀疑有假,刚出店门就上网查询,证实是假货后,将超市举报至市监局,并要求赔偿12.2万元。超市只愿退还12200元购酒款,双方协商未果后,姜勇将其诉至法院,超市:姜勇是职业打假人,无权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姜勇是个爱酒人士,家中时常备有好酒,某日经过一家超市,看见货架上有不少好酒,于是进店选购,最终共选中2瓶茅台和6瓶五粮液,并通过微信支付12200元。
由于所购数额较大,姜勇向超市索要发票,老板李波表示,店内没有准备发票,因此暂时无法提供,姜勇没有计较太多,提着8瓶酒准备离开。
刚出店门不久,姜勇怀疑所购的酒可能是假货,于是通过官网一一查询,结果真的“不幸”被他猜中,8瓶酒居然全是假货,他提起假酒就往店里赶,并要求店家赔偿价款10倍。
李波自然不肯,双方唇枪舌战,姜勇通过电话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赶到后,现场将8瓶酒予以封存,随后委托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8瓶酒均为假冒产品。
姜勇得知结果后,立马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2200元购酒款的同时,再给予自己10倍赔偿,即12.2万元。
超市为避免巨额赔偿,现场提出抗辩:从姜勇购酒离开到返回超市,中间有十几分钟时间,很可能存在调包行为,市监局鉴定的假酒,无法确定就是超市所售。
然而现实很快啪啪打脸,姜勇对此早就有完全准备,当庭出示了3个关键证据:
一是支付记录,显示他当天通过微信,向超市付款12200元,拟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超市监控,包括他在超市购酒,和不久后返回超市维权的部分过程。
三是全程录像,他自己对当天的购物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且还专门拍摄了8瓶酒的编码,这8个编码,和市监局现场封存并在庭审现场出示的涉案标的完全一致。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形成闭合回路,已经足以证明姜勇确实是在超市购买的这8瓶酒,李波对此始料未及,没想到姜勇竟有如此万全准备!
但毕竟是12.2万的赔偿,一旦坐实亏损巨大,李波一方绞尽脑汁,其辩护律师很快提出,姜勇的身份并非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因此无需赔偿。
为此,李波一方提出几点可疑之处:一是姜勇还没拆封就知道是假酒,这点十分可疑;二是姜勇全程摄像,并专门拍摄8个编码,显然早有预谋。
据此,李波一方认为,姜勇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而是为了打假牟利,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10倍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1.首先,消费者享有索赔权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注意,在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价款10倍或损失3倍赔偿,本案中,姜勇还未饮用该酒,因此不存在损失的问题。
因此,若他被认定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有2项,一是要求返还全部价款12200元,二是主张价款10倍赔偿12.2万元,这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食品领域假一赔十。
2.其次,知假买假能否索赔存在争议。
对于知假买假能否获赔,无论是法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3种不同观点:一是一律不赔,并且知假买假还涉嫌敲诈勒索;二是一律要赔,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假货泛滥;三是普通消费领域不赔,但食品领域即便知假买假也要赔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这条规定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只保护普通消费者。
3.最后,超市需证明姜勇不是职业打假人!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姜勇已经提供一系列证据,拟证明他是在该超市购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符合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而现在超市提出,姜勇不是消费者,那么超市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需承担败诉责任。
要证明姜勇不是消费者,仅有2点怀疑远远不够,超市方面要证明他是职业打假人,必须证明他曾多次知假买假,但超市无法拿出姜勇多次举报或多次诉讼维权的证据,因此超市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姜勇属于消费者,其在超市购买的8瓶酒均为假酒,超市应退还12200元购酒款,并给予12.2万赔偿。判决作出后超市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职业打假,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