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析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法律咨询:甲公司土地因债务官司已被A区法院进行了查封,案件未审结;银行因对这块土地拥有抵押权向B区法院申请拍卖,但没有查封。
请问:
1、在A区法院查封在先的情况下,拥有抵押权的B区法院可否先行对这块土地进行拍卖。
2、银行因为没有查封在先,但有抵押权,是否应该只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优先处置权。
律师解答:a查封的情况下,b无法拍卖。银行可以向a法院主张抵押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