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女大要避父!2020年上海一桩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
2020年11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特殊的QJ案。在这起案例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很不一般,犯罪嫌疑人戴某在醉酒后,竟然对患有精神病的女儿产生了邪念,对其实施侵犯后获刑4年。
从这起案例中,既能够看到一桩家庭伦理悲剧,也能够发现,精神病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当然笔者要着重论述的,并不是这两点,而是女大是否要避父的问题。
自古以来,男女有别,古代圣贤在《礼记》中记载“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母子女的亲密,是建立在男女有别的基础上,因此当子女长大后,父母应该与其保持一定距离,这就叫做“避险”。
正所谓“儿大避母,女大避父”,如果不能做到避险,势必会引发悲剧。更何况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小戴还是一个没有防范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因此更应该引发注意。
时间回到2020年6月29日中午,这天戴某正和儿子女儿在家中吃午饭,戴某的儿子回忆,父亲当天喝了不少酒,姐姐小戴也喝了几口。两人都呈现醉意,在姐姐醉酒后,父亲戴某将其抱回房间,然后躺在姐姐身边玩手机。
因为小戴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母亲又已经离家出走,因此平时都是父亲戴某负责照顾小戴。两人为了方便,就干脆睡在同一张床上,这对已经成年的父女,没有应该有的避讳,这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小戴吃完饭离开后不久,上海市杨浦区警方就接到报警,小戴在电话里声称自己遭受了父亲的侵犯。民警将小戴和戴某带回派出所后,对二人进行了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戴某坚决否认自己侵犯了女儿。
他表示自己喝醉酒后和女儿虽然睡在一张床上,但并没有做出什么不轨之事,睡醒后就被警方叫到派出所。好在小戴受到侵犯后没有洗澡,体内保留了戴某的体液,而这正是足以指控戴某的证据。
根据警方现场勘查的笔录、从小戴体内提取到的证据、以及物证人证等确凿证据,警方认为戴某涉嫌构成了QJ罪。
同年6月,警方还带着小戴去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戴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是典型的精神疾病,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综上所述,当地检察机关对戴某提起了公诉,认为他构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小戴作为精神病患者,无法保护好自己的,在受到父亲的侵害时,无论她是否有抵抗行为,戴某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戴某的行为不构成恶劣情节,且没有导致小戴重伤死亡,那么等待戴某的,或许将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有期徒刑,更具具体情节,法院可能对其进行从轻或从重处罚。
2020年11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戴某的辩护律师却对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辩护律师认为,戴某酒后记忆中断,这才在案发后拒绝承认犯罪事实,但在警方主动联系他后,能够自发前往公安局,应该属于投案自首。
且在案发时,戴某和受害人小戴均已醉酒,发生关系为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考虑到戴某此前没有前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应对其从轻处理并判处缓刑。
辩护律师的一番话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漏洞百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戴某是在犯罪后被警方传呼这才到派出所归案,且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而撒谎狡辩。
因此戴某不属于自首,考虑到戴某在法庭上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他依旧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更何况戴某和受害人小戴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二人既是父女,也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戴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反而趁机对女儿实施侵犯,情节严重,对受害人造成了心理阴影,危害性较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且不具备自首情节。不过在庭审前,通过私下沟通交流,小戴答应谅解父亲,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在刑法上有着酌情从轻的效力。
最终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以QJ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回顾这起案例,不难发现悲剧发生的关键在于,戴某和小戴这对父女在生活中缺少了应该有的距离。小戴年过20,已经是可以结婚的年纪,可依旧毫无顾忌地和父亲睡在同一张床上。即便小戴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父亲的照顾,也不能如此不避嫌。
“女大避父”从来不是一句戏言,特别是小戴这种没有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遇到一个负责人的监护人,或许还好。可如果遇到的都是戴某这种被欲望控制的禽兽,后果将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