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广西3名发廊女被杀,刑警比对DNA破案,凶手已经死亡23年
1997年7月23日下午6时,广西柳州某段街道上一片热闹的景象,人们或是做着自己该做的事,或是行色匆匆地朝某个地方赶去,突然,一声惊呼迅速在街道上蔓延开,一家不起眼的发廊里发生了一起血案。
不多时,警方赶到现场,发现尸体的是该发廊老板覃某兰的丈夫莫某,当时他正打算去发廊叫覃某兰一起吃晚饭,但他到达发廊门口时却发现卷闸门被放了下来,他打开一看,结果却发现覃某兰与发廊的员工覃某梅、梁某花三人双手被反绑,已经死去多时。
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勘察,三名死者皆死于机械性窒息,颈部缠有衣物与绳索,且双手被反绑,有被侵犯过的痕迹。而且警方还在三名死者身上检测到了疑似凶手的生物检材,经过化验,这些生物检材为同一人所留。
但当时的DNA信息库根本不足以支持警方通过生物检材找到凶手,所有的调查只有靠警方一点一点去走访调查,但想要借此找到凶手明显不是一件容易事。据调查,覃某兰经营的这家发廊其实在背地里还干着卖Y的勾当,场所的特殊性也让警方的调查难度上升了不少。
但警方并没有放弃,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查,警方始终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渐渐地,这起凶案也就变成了一起悬案,当时发现的生物检材也被封存,待日后技术成熟之后,或许才能够找到凶手。
在此之后,只要刑侦技术有所突破,警方就会将当年的生物检材拿出来进行比对,但始终一无所获。一转眼23年过去了,2020年,刑侦技术与当年已经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在这一年的4月9日,犯罪嫌疑人终于浮出了水面。
技术人员通过DNA检测发现柳州市鱼峰区有一名叫作陈某的男子与犯罪嫌疑人高度关联,基本上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是陈某的近亲,于是警方立即赶往陈某家进行调查,结果就发现陈某还有一个弟弟陈某光,但是在1997年7月30日时,他已经自杀身亡。
那么陈某光有没有可能是凶手?为了验证这一猜测,警方找到了陈某光的儿子陈某杰,经过DNA检验,警方确定,陈某光就是23年前犯下惊天命案的凶手,可是陈某光已经自杀,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警方也必须弄清楚陈某光为何要杀人。
通过走访,警方大致还原了陈某光的一生,他犯下命案时31岁,居住在离案发现场不到300米的一间出租屋里,他一生不得志,而这全是因为他自身,据熟悉他的人反映,陈某光是个游手好闲,没有上进心的人。
自从进入社会之后,他一直都从事一些社会最底层的工作,即使是后来有了家庭,他也没有一点改观,而且他对于家庭也不是很在乎,与妻子结婚后,他还是喜欢在外面拈花惹草,后来因为他出轨,妻子与他离了婚,之后他就一个人去案发现场附近租了一间出租屋。
至于他作案的动机,如今我们也只能猜测,有一种说法是他因为本性难改,所以就去覃某兰开的发廊找乐子,结果因为嫖资等问题与覃某兰三人起了冲突,最后他一怒之下将三人QJ并杀害。
犯下命案后,陈某光并未逃走,而是返回了出租屋,其实警方当年进行排查时还曾怀疑过他,但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就没有进一步追查,而陈某光或许是认为警方已经注意到了他,最后他选择了畏罪自杀。
当然这些都只是猜测,案件已经过去了23年,陈某光也已经死了23年,当年的具体情况已经变成了一个秘密,没有谁能够窥探,如今警方找到了他,也算是给了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既然陈某光已经自杀,那么再追求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当然,如果陈某光还活着,他也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他犯下的罪行来看,他最后要面临的结果很有可能也不过是死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也不会缺席,尽管离案发已经过去了23年,负责办案的刑警也换了几批,可始终不变的是警方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只要是触犯了法律,不论犯罪分子逃到哪里,警方都会不遗余力地进行追查,直至犯罪分子受到惩戒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