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家楼下发现坠亡男尸,家属索赔30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若人在你家中身亡,作为屋主是否有责任?2018年1月,武汉胡某被自己的租客刘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刘某1岁多的女儿不小心从房屋阳台坠落,后被送往医院抢救2天后不幸离世,刘某认为是阳台栏杆严重腐蚀,极度缺乏安全,作为房东的胡某没有及时进行更换,所以胡某必须为其女儿的意外身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提出赔偿54万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作为父母未履行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是主要原因,负90%的责任;胡某未向原告提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也未积极修缮房屋排除隐患,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应共同承担10%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判定其赔偿女童父母35678.54元。
作为租客房东需要承担责任,那要不是租客是否还有责任?小孩坠亡主要责任是在于父母,那成年人又该谁负责?这样的案件2020年在广州便发生了一起,这起案件中死亡的便是一个成年男子,对于这起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审判?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2020年6月3日,习惯早起的钟某起床后,却在自家后院受到了惊吓。原来在后院的一个水坑中,赫然躺着一具男性的尸体。尸体赤裸着上身躺在水坑中,后脑勺还留有一处伤口。惊吓之余的钟某立马选择了报警,警方赶到后,进行了尸检,初步断定死者是从高处坠落后落水而死。
死者是谁?又为何会在钟某的后院出现?通过警方的排查发现,死者叫李某,他与钟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他会出现在钟某家也只是因为他在案发当天是来找自己的老乡聚会,他的老乡正是钟某的一个租客,钟某甚至连他什么时候来,为什么来都不知道?
但李某人已经死亡,作为他的家属,那么这么轻易了事,李某的家属便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30万元,理由是他们认为钟某作为房东,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出租房;不仅可以随意让其他人进入,还没有在高层的窗户上安装防盗网,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才会导致李某失足坠落,钟某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钟某觉得自己真是比窦娥还冤,李某既不是他叫来的,也不是他的租客,现在出了事却要他承担责任,这不是就在耍无赖吗?他才不要当这个冤大头。问心无愧的他在法庭上当天反驳,他表示对李某的死有怀,因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是死于失足,也可能他是自杀身亡。即便真的是死于失足坠亡,李某的死也跟他没丝毫关系。
那李某到底是自杀还是失足坠亡?经过法院实地调查后发现,钟某的出租楼只有四楼到七楼,其中除了通道走廊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外,其余房间都装了防盗网。出租楼虽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对于正常人来说,不至于造成意外坠落的风险。甚至李某的家属在事发后,连老乡的具体姓名和租房的房间都说不出,更无法证明李某是受到老乡的邀请来到钟先生的出租房内。所以法院判决钟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那在什么情况下,钟某需要对李某的死承担责任?首先肯定是要证明李某不是自杀,其次就是李某必须要与钟某之间是租赁的关系,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钟某作为房东对自己的租客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如果李某的房子不是拿来出租,而是作为娱乐公共场所使用,例如KTV或者是宾馆旅店,那李某过来居住或游玩,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发生意外,李某作为经营者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此刻案中,钟某出租的房屋属于他个人的私有物业,不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所以他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不仅不用赔偿,他甚至还可以反告李某家属敲诈,毕竟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法院不可能纵容“谁死谁有理”这种错误观点,更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只要钟某确实和李某的死亡无关,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这一切无理的要求。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人都已经死了,死者为大,出于人情世故考虑,钟某给点丧葬费安抚一下死者的家属也无可厚非,可如果钟某选择这样做,那无疑就是在纵容这种道德绑架的行为,这不可取。面对这样的事情,利用司法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才是保护自己权益最正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