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演愈烈的“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悬赏公告”,会走向何方?
近日,江苏一企业发布的向社会公开征集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大队大队长陈某(公告原文为实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线索”的《100万悬赏公告》,被多家媒体报道,引来赞成者担忧者乃至反对者等热议不少。
最新的消息是,“中国新闻周刊”报道,1月29日,福州市长乐区纪委监委宣传处工作人员称,“这件事已经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了,其他的已经按程序办理中了。”。“大河报”报道,发布“公告”的该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收到举报线索,他们将会整理提交给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会将100万元如约给到。
媒体也报道,悬赏公司的官方账号之前已发布了多篇关于陈某的举报材料、申请回避等内容,例如“实名举报:福州长乐市监局陈某大队长的'五宗罪'”等文章。应该是一直没有获得回应之后,这才有了一个破釜沉舟的“100万悬赏公告”。
从公告内容看,名义上是举报公职人员,根源是因为该公职人员办理了悬赏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投诉案件,怀疑公职人员在此期间具有不当行为,想通过“悬赏公告”一举“拿下”、“扳倒”该公职人员。
来而不往非礼也。出来了“100万悬赏公告”之后的第二天下午,对方公司也在发布了“你悬赏的太少啦”一文,称悬赏金额要从100万提高到10000万才行。言下之意是,如果查实专利侵权和假冒伪劣,悬赏公司需要赔偿和处罚达3000万以上等乃至“不少于10个人锒铛入狱”的严重后果,所以才有了“诬告”陈某的“悬赏公告”。
此外,对方公司还发布“律师函”称,“关于你公司2024年1月27日在公司微博上发布的‘100万悬赏公告’一事,已经进一步触犯了相关法律,涉嫌构成多宗新的‘罪名’。”为维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将继续收集悬赏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向相关司法机关举报、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函”虽然罗列了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诽谤罪”,但是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律所和律师的信息,最后的落款,盖的是公司的公章。这还是律师函吗?
常识是,不管是双方公司的涉事涉案处理经过,还是“悬赏公告”、“律师函”的出具,怎么可能没有法律人的参与指导呢?至今双方涉事公司都不署名背后的法律人身影,这是不是说明,律师、律所都不想直接的趟这场几方已经没有回头余地的“浑水”。至于原因,你懂的。
最近一段时间,“悬赏公告”好像成了网络热词,先是有律师在发现司法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占坑”辩护人一职之后,直接来个了百万悬赏征集“占坑”律师的违法犯罪线索,虽然后来自己又“紧急叫停”,但之后又有一个律师公开征集几个管理部门领导的违法犯罪线索......
说实话,但凡具有点儿法律知识及正确理解的都应该知道,这样的“悬赏公告”征集某人某单位“违法犯罪线索”的,都是违法的,而且是风险极大的!其违反了基本的未经司法机关认定,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违法者、犯罪者的法律精神及法律规定。怎么能仅凭自己的感受及评价,就以“涉嫌”名义以巨额奖金为诱惑,对他人以“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暗示性的公开举报及“征集”呢?这跟“大字报”有什么区别?
可是,这样的“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又是跟谁学的呢?打开各种媒体看看,各地公安机关是不是时不时地就会发布此类“通告”?其中常见的用词就是,诸如“近日,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涉恶团伙,抓获某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为彻查某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某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之类的类似内容,之后还不忘附上照片及身份信息。
就如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万一嫌疑人没犯罪怎么办,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会判决有罪。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名誉权会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这类征集犯罪线索不同于侦查阶段的公开追逃,“公开追逃,只是把逃犯当作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它一定是罪犯。公开征集用了'犯罪线索'这4个字,就是在侦查阶段已经把嫌疑人当成了罪犯。”
悬赏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等于是向社会公众暗示该人员存在不法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进而是广泛的社会影响。
不管悬赏人觉得自己掌握的证据多充分,可未经生效的法律认定程序,就算是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起诉书、法院一审宣判的判决书,都是要标明复议、审判、上诉等救济及异议字样。岂能由“悬赏公告”的发布人就认定他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继而征集线索?
这,也许就是上述的“100万悬赏公告”、反向“律师函”,都不被背后的法律力量直接署名的律所律师予以支持的原因吧?奈何,大家都知道的“悬赏公告”违法,却少有被追究责任,也少有执法司法机关认定违法性及裁判承担责任的。
这是为何?是不是跟某些执法司法机关自己都在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又如何能追究别人发布此类“悬赏公告”法律责任呢?自己可以发,别人却不能发,这不仅在道理上讲不通,在法律上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啊?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理解到,为何说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道理了。
不管怎么说,烟语君都是认为,无论打着什么名义的有偿还是无偿,这样的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都是违法的,也是容易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混乱。因为,按照这个势头,动不动就被人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以后谁还敢办案,或是得罪人啊?很多法律人已经将这种“征集公告”称之为“网络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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