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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作者 :彩薇 2024-01-19 05:00:39 围观 : 评论

1、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号)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4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3、杨延虎等贪污案(指导案例11号)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职务便利 骗取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4、李飞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2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亲属协助抓捕 累犯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5、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指导案例13号)


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6、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指导案例14号)


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7、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指导案例27号)


关键词:刑事 盗窃 诈骗 利用信息网络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8、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指导案例28号)


关键词: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9、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导案例32号)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10、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案例61号)


关键词:刑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援引法定刑 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11、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62号)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 数额犯 既遂 未遂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12、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指导案例63号)


关键词:刑事诉讼 强制医疗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13、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导案例70号)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4、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指导案例71号)


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起算时间


裁判要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15、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导案例87号)


关键词: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数额 网络销售 刷信誉


裁判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16、于欢故意伤害案(指导案例93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17、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导案例97号)


关键词:刑事 非法经营罪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点: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18、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2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NS劫持 后果严重 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19、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3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裁判要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4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干扰环境质量监测


裁判要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5号)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2、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6号)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23、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指导案例144号)


关键词:刑事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行凶 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24、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45号)


关键词:刑事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修改增加数据 木马程序


裁判要点: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46号)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二元期权” 赌博网站


裁判要点: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26、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指导案例147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情节严重 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27.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2号)


关键词:刑事 滥伐林木罪 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 专家意见 保证金


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来源:“刑事法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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