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父母去世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吗

作者 :昭婧 2024-01-19 03:00:17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赵某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君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文、赵某聪、赵某霞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购房指标系林某玲所有,且有新证据证明诉争房屋购房款系林某玲支付,林某玲与赵某聪亦无借名买房的约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新证据《收入凭证》能够证明诉争房屋购房款为475672元。从《拆迁费发放表》中能够看出,北京市R公司支付拆迁费614683.67元,购房款为475672元,实发金额为160817.67元。该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是直接用拆迁补偿款抵扣的,且与赵某聪在一审所述购房款数额不一致,故购房款根本不是赵某聪所出。(二)赵某聪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缴纳了购房款。
(三)一审判决认定借名买房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无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购房款是林某玲所出,与赵某聪无关。(四)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玲,购房指标可以直接购房,根本不需要借名。对方承认房屋产权人是林某玲,林某玲也不可能在两个月后才将房屋给赵某文。赵某君不认可《说明》系林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赵某文、赵某聪、赵某霞私自更名《购销合同》,林某玲不知情,赵某君也不认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委托书》无更名的权限,假设要更名也需另行单独出具《委托书》,且委托书有效时间为2002年7月2日至2002年7月21日,则赵某文更名也超过委托有效期,故赵某文无权将属于林某玲的房屋更名到自己名下。
(二)赵某聪无证据证明2002年9月28日《说明》系林某玲本人签字及盖章,系林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林某玲对赵某文更名一事不知情。赵某霞承认林某玲与赵某聪之妻存在婆媳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也能证明林某玲不可能委托赵某聪之妻秦某莹办理《购销合同》及房屋更名一事,全为赵某聪一家操控。

被告辩称
赵某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赵某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赵某霞辩称,基本同意一审判决。但不同意房子在赵某文名下,同意房子在赵某聪名下。

法院查明
赵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为林某玲的遗产(预估100万,以法院实际调查为准);2.判令赵某文、赵某聪、赵某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号房屋。2002年6月发布拆迁通知书,通知涉诉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拆迁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为被拆迁人提供回购楼房作为回购期房。2002年7月11日,赵某聪作为林某玲的代理人,与北京C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人(甲方)北京C公司支付被拆迁人(乙方)林某玲拆迁补偿款600890.47元,拆迁补助费共计13793.2元。
2002年7月24日,林某玲与北京C公司签订《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约定买方(乙方)林某玲、赵某文购买位于一号房屋一套,价款为475672元,乙方于2002年7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2002年9月28日,林某玲向北京C公司出具盖有林某玲名字章的一份委托书,说明“在2002年7月搬迁中,我购置回迁房一套,因当时情况了解不清,将产权人姓名填写为林某玲,现考虑不妥,将该套房产权人改为其长孙赵某文”。委托人林某玲与受委托人赵某聪签署过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事宜为搬迁事宜,委托有效时间为2002年7月2日至2002年7月21日,盖有林某玲姓名章以及赵某聪手印。
2004年5月31日,赵某文与北京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要补交购房款14271元。2004年5月31日,北京C公司出具入住单,通知赵某文于5月31日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办理入住手续。同日,赵某文与北京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文购买涉诉房屋,现涉诉房屋产权已登记在赵某文名下。
在一审庭审中,经询问确认,拆迁补偿款600890.47元中,各方大致分得的数额为:赵某霞分得15万元,赵某聪分得15万元,赵某君分得20万元,林某玲分得10万元。对于《认购(期房)购销合同》中的回购的房屋房价款的支付,赵某君并未出资,赵某霞与赵某聪确认涉诉房屋房价款全部系赵某聪出资购买,购买人名义为林某玲,实际是赵某聪购买。
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系林某玲与北京C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所购房屋转化而来,现已查明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系赵某聪出资,结合林某玲生前盖有签名章的说明、委托书及2004年最终将后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直接确认为赵某聪之子赵某文并实际由赵某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林某玲代赵某聪购买,而在履行中自愿变更为现产权人赵某文,因此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林某玲去世后应分割的遗产。
赵某君主张说明以及委托中的签字并非林某玲所签,且签名章系在赵某聪控制之下,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所盖,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聪、赵某霞、赵某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赵某君向本院提交两份新的证据:证据1、2002年7月24日北京R公司针对林某玲开具的收入凭证1张,右上角写了“三居、111.66平米”,购房款是475672元、总房款是607567.2元,用以证明购房款是从拆迁补偿款中扣掉的。证据2、北京R公司于2002年7月29日针对林某玲出具的拆迁费发放表,用以证明实发金额160817.67元、购房款是从拆迁补偿款中扣掉的。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赵某聪发布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购房款是赵某聪出的,赵某聪将拆迁补偿款分别转给赵某君20万元、赵某霞15万元。
赵某霞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赵某聪所述情况。赵某文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赵某聪和赵某霞所述情况。本院对两份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鉴于当事人均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购房人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法院对两份证据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点评
根据赵某君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是用拆迁补偿款所购买、林某玲是否是案涉房屋购买人。
首先,关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林某玲作为被拆迁人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赵某聪、赵某君、赵某霞均认可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且拆迁补偿款已实际分配到位,各方大致分得的数额为:赵某霞分得15万元,赵某聪分得15万元,赵某君分得20万元,林某玲分得10万元。在拆迁补偿款已经在家庭内部分配完毕的情况下,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不可能直接来自于拆迁补偿款。
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和案涉房屋属于拆迁回购楼房的特别缘由,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后,再由赵某聪补齐相应数额并在家庭内部分配,符合常理,并不能据此认为购房人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赵某君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使用拆迁补偿款所购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房屋的购买人。2002年至2004年,案涉房屋的买方名字先是林某玲和赵某文,后林某玲书面要求改为赵某文,后赵某文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最终赵某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作为房屋所有人办理产权证书。从购买人名称变更情况可以推定,林某玲具有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文名下的意思表示。再结合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来源情况,法院认定林某玲并非案涉房屋的购买人。赵某君上诉主张林某玲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林某玲签字确认的内容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文章

  • 出资购房登记兄弟名下起诉要求过户法院支持吗
    出资购房登记兄弟名下起诉要求过户法院支持吗

    原告诉称 赵某文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赵某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1.赵某震与赵某文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赵某震向赵某文支付了任何购房款。2.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储蓄开户申请书与涉案房屋没有关联性。3.赵某震居住使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赵某文基于其与赵某震的...

    2024-01-19 03:00:18
  • 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父母去世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吗
    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父母去世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吗

    原告诉称 赵某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君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文、赵某聪、赵某霞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购房指标系林某玲所有,且有新证据证明诉争房屋购房款系林某玲支付,林某玲与赵某聪亦无借名买房的约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新证据《收入凭证》能够证明诉争房屋购房款为475672...

    2024-01-19 03:00:17
  • 一起借他人名义买房后房屋出售房款分割案例
    一起借他人名义买房后房屋出售房款分割案例

    原告诉称 赵某霞上诉请求:1.判令赵某霞与周某涵之间68万元借条性质只是借条,而非借名买房酬劳费。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涵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赵某霞是单亲母亲,在诉讼前,周某涵母亲给赵某霞看孩子,赵某霞支付保姆费,两家相处融洽。2014年,赵某霞用周某涵名字买房,当时双方没有说过需要给周某涵一家任何报酬,也没有写过任何需要支付报酬的文字材料。另外,赵某霞准备购买北京市丰...

    2024-01-19 03:00:15
  • 推荐股票,被骗会员费,怎么索回股票服务费?
    推荐股票,被骗会员费,怎么索回股票服务费?

    股票投资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进行股市交易时有赢就会有亏损的可能,风险要须知,不要盲目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所说的内幕荐股,稳赚不赔等信息。但是众多股民在交完投顾费用之后,就会发现自己被骗了。交荐股服务费、购买炒股软件受害者被骗经历:交易品种:购买炒股软件、股票服务费、荐股会员费喊单模式:一对一带单,股票群喊单今年7月份左右,某投顾有限公司的一名客服联系到我,他们宣传股票收益率非常高,...

    2024-01-19 02:00:18
  • 银行信用卡逾期了,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能协商解决吗?
    银行信用卡逾期了,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能协商解决吗?

    随着物价的上涨,许多人的工资与收入不成正比。对于一些高消费人群来说,使用各种信用卡和网上贷款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但是这种消费方式也很容易出现逾期情况,所以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来说说信用卡逾期可以协商还本金吗?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信用卡网贷逾期怎么办?最近两年疫情影响,信用卡还款压力增大,疫情期间的2 3月份申请了延期,4月份忘记申请造成一个星期的逾期,银行没有联系本人直接联系村委会以及家人...

    2024-01-19 02:00:16
  • 我的信用卡逾期一年多了,没有偿还能力,一定会负刑事责任吗?
    我的信用卡逾期一年多了,没有偿还能力,一定会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信用卡逾期很长时间,银行是真的有可能起诉持卡人的。而且逃避催收,还有可能涉嫌恶意透支,当逾期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还会有坐牢的可能。总而言之,以上就是关于信用卡造成逾期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小编还是建议大家,信用卡逾期前就要积极和银行沟通,不要等已经逾期了才想着还款,这样很难协商成功。信用卡网贷逾期案例:我是在去年申请的信用卡,然后把钱用完了,到现在逾期了八个月,因为我是个学生,没钱去还,只能逾期...

    2024-01-19 02:00:14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发布日期:2022-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2024-01-19 02:00:13
  • 公司出资购房登记员工名下房屋所有权纠纷
    公司出资购房登记员工名下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诉称 A公司诉称,1、确认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2、判令赵某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A公司名下。 事实和理由:赵某文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为A公司职工。A公司的大股东周某鹏将赵某文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赵某文在该案中明确表明,公司费用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上是A公司借他的名义购买,真实的所有人是A公司。最终裁定驳回了...

    2024-01-19 02:00:07
  • 同居期间买房登记一方名下登记人去世房屋所有权纠纷
    同居期间买房登记一方名下登记人去世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诉称 赵某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岚与郭某峰(2013年因病去世)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郭某峰与赵某岚再婚前,生育郭某良、郭某聪。2014年郭某良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赵某岚和郭某聪,在主张分割郭某峰的遗产范围内有一套房屋即一号房屋系赵某岚与郭某峰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与...

    2024-01-19 02:00:06
  •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一方还房贷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一方还房贷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诉称 张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认定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上诉人实际支付,与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一号房屋的买卖契约、补充协议、首付款等交易文件及票、证原件均由上诉人持有,根据生活常识可推定上诉人支付了全部房款,被上诉人一审辩称2002年分手时没有带走购房合同等交易文件且多年来未向上诉...

    2024-01-19 0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