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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未获得所有权房屋能否继承

作者 :菲彬 2024-01-18 10:06:48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并有权对该房屋居住使用;二、请求确认原告对二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并有权对该房屋居住使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的父亲孙某良于2017年5月17日因病于位于丰台区家中去世。原告系孙某良与前妻秦某菲所生。被告赵某为孙某良再婚妻子,二人育有一子。孙某良的父亲孙某峰于2007年死亡,母亲刘某素于2001年死亡。被继承人孙某良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原告与被告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孙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可以变现同意分割相关款项,二号房子与孙某良无关,与原告无关。

法院查明
孙某良与秦某菲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孙某,后二人离婚。孙某良与赵某于1989年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孙某涛。孙某良的父亲孙某峰于2007年死亡,母亲刘某素于2001年死亡。孙某良于2017年去世。
另查:1996年11月27日,北京市H公司(管理方、甲方)与孙某良(买方、乙方)签订拆迁产权调换住宅楼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分配北京市H公司建设的一号产权房一套。双方确认该房屋现为一号房屋,该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2001年3月28日,北京市K公司(危改单位、甲方)与郑某辉(被安置人、乙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危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2间。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郑某辉、赵某、孙某涛;甲方安置乙方3居室1套;乙方就地回迁购房款(含公共维修基金)297296元,其中现金67296元,贷款230000元。
2001年4月5日,甲方郑某辉、赵某(借款人)与乙方银行(贷款人)、丙方郑某辉(担保人)签订贷款借款合同。2001年8月16日,郑某辉去世。经询问,双方确认二号房屋现在未取得产权证书。

裁判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赵某、孙某涛、孙某居住使用;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号房屋为孙某良生前与赵某的共同财产,孙某良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孙某良的份额为其遗产,因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具备分割份额的条件,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处理,赵某、孙某涛、孙某作为孙某良的被继承人,对一号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因二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被拆迁安置人中涉及到案外人郑某辉,虽然郑某辉已去世,但并未有证据证明郑某辉对二号房屋的权利已经处理完毕,故本案中对二号房屋不予处理,可待郑某辉对二号房屋的权利析产完毕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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