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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多家律所近期遭税务稽查,有律所已经被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 :美怡 2023-12-31 06:02:58 围观 : 评论

近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税务稽查一案,引发律师行业热议与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纳税人识别号: 23204122022000039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详见附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常税稽二通 〔 2023 〕4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常税稽二通 〔 2023 〕43号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00MD0066082P):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00MD0066082P;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顾青,法定代表人性别:女性,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0***********432X。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2份,票面额累计344.7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上公示内容来自:税乎网)

律师事务所多年来积聚的税务风险,一旦被稽查“爆雷”,对专业形象、执业声誉、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逐步过渡到全面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风险日趋凸显,全国各省市税务稽查案件频现,律师行业已经成为税务风险高发行业。

除上述北京某律所常州分所稽查案件外,经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典型案件还有很多:

1、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案(杭税三稽罚〔202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实,该所以支付开票费817,620元方式取得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罚款1,238,602.61元。

2、宁夏**律师事务所偷税案(银税二稽罚〔2023〕30号)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明,该所采取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取的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及附加189,076.54元、个人所得税1,297,607.97元,分别处50%、60%罚款共计869,226.56元。

3、广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穗税三稽罚〔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明,该所收取律师费2,245,993.40元不计收入,支付分成收入8,594,172.9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保管2016年至2018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分别定性为偷税、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分别处50%、50%和2000元罚款共计777,136.46元。

4、广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潮税一稽罚〔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举报并查明,该所收取律师服务费采取红冲发票等方式不计少计收入966,000.00元,同时查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97,396.88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0.35元,定性为偷税和应扣未扣税款,处50%罚款共计199,384.81元。

5、江苏**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案(锡税一稽罚〔202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该所接受无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100000.00元,定性为虚开发票,处罚款5万元。

6、山东***律师事务所涉税违法案(济南税稽一 罚 〔2022〕 13 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山东***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2021年期间少申报收入1221300元,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0111.02元,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偷税;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处罚结果: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计50111.02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罚款共计58111.02元。

7、广西***律师事务所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偷税案(玉市税一稽 罚 〔2023〕 9 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增值税:广西***律师事务所2017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0,843.69元,2018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5,533.98元,账簿上未列收入,也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帐外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应调增相应所属期的增值税销售额。经增值税检查结算,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广西***律师事务所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77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1.62元。

处罚结果 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0,191.33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113.39元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2,304.72元。

8、山东**律师事务所偷税案(青税稽二罚〔2023〕4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明,该所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定性为偷税,罚款13,403.25元。

9、贵州黔南兴义市律师事务所行业纳税评估案

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接当地人民法院协查函称,近期多起案件中出现当事人用作废发票举证主张对方支付律师费情况,请求协助查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有效。兴义市税务局以此为线索开展律师行业纳税评估,从法院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取得代理案件明细情况,对比电子税务局申报情况,分别约谈16家律师事务所并责令自查少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经评估补缴税款390.05万元,加收滞纳金74.85万元。

10、广东***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处罚案(惠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6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0元至***公司银行,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250,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成本支并税前扣除。

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项目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9月27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00,000.00元至***公司银行账户,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3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广东***律师事务所2017年向***公司、***公司购买服务并支付款项合计550,000.00元,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律师行业税务风险焦点

律师行业税务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取得虚开发票

(二)通过现金、私户等方式隐匿收入

(三)收入挂往来不申报纳税

(四)赠送礼品未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五)低价销售输送利益

(六)税前列支凭证不合规

(七)会计核算混乱,汇算清缴调整不到位

(八)不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九)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奖金、提成

(十)办案费用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

(十一)混淆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十二)不了解税法规定造成少申报纳税

律师行业税务合规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

全面梳理发票与真实业务的对应关系,查找是否存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将取得的无真实业务的发票从成本费用中调出,将开具的无真实业务的发票从受票方追回并作废。

(二)规范会计核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的计量、反映和监督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立内控机制

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反舞弊、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制度,构建“业务、财务、税务”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四)严控关联交易

存在税法意义上的关联方且有业务往来的,逐一核查交易合同、协议、三流(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等相关凭证资料,确认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关联申报。

(五)做好汇算清缴

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集和梳理年度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税金以及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做到应调尽调、规范纳税,规避稽查补税、罚款等后期税务风险。

(六)开展税务自查

按年度开展税务健康体检,审核发票及税前扣除凭证,解决税务疑难问题,及时整改不合规事项,确保税务操作符合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规定,维护纳税信用等级。

注:以上内容综合来自华税及各地税务机关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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