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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合同履行因分歧致无法继续的,均无权要求对方违约

作者 :蓓玥 2023-12-21 06:00:39 围观 : 评论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综观整个合同的履行的过程,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双方在明晰二次开发需求基础上,无法就增加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归咎于合同一方。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并无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一度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群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自然一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升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兴、上诉人蜂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然一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如下:1.依法判令蜂群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36万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律师费1万元(暂计),共计103万元。2.蜂群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对《系统销售开发及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二次开发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自然一度公司已履行涉案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义务,双方仅是就合同范围以外的开发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蜂群公司仍负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义务。原型确认完成且1.0销售系统版本已经上线,该部分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第二期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蜂群公司应支付第二期款。合同约定需要开发的功能模块即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全部开发完毕,蜂群公司应支付第三期款18万元。(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蜂群公司在2018年8月5日应支付第二期合同款18万元,在2018年10月5日应支付第三期合同款,但蜂群公司并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终止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蜂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如下:1.判令自然一度公司立即退还合同款18万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律师费3万元。2.自然一度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蜂群公司其他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未作明确认定。自然一度公司未能完成并交付该合同项下任一阶段的系统开发内容,亦未取得双方签字确定的原型及相关开发文档,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二)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对于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由于自然一度公司未能完成并交付涉案合同项下任一阶段的系统开发内容,在向蜂群公司提出变更合同遭拒后主观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自然一度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已造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自然一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自然一度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蜂群公司:1.终止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署的涉案合同;2.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36万元;3.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以及终止合同赔偿金60万元;4.蜂群公司立即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暂计),共计103万元;5.蜂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蜂群公司原审辩称:(略)

蜂群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请求:1.自然一度公司立即退还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交付款18万元;2.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6万元;3.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违约赔偿金60万元;4.自然一度公司依约承担律师费3万元;5.自然一度公司承担诉讼费及蜂群公司其他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自然一度公司原审针对蜂群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略)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及约定的主要内容

2018年7月10日,自然一度公司(乙方、供方)与蜂群公司(甲方、购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略)上述合同附件《软件报价说明》,本次报价费用包含四个部分:(略)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双方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自然一度公司提交了四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为:(略)自然一度公司欲证明其享有系统原型标准功能模块软件的著作权。2018年4月23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独立开发系统报价方案》《标准功能模块附件》称,这是我们自主开发的系统的报价。并通过网页图片的方式介绍了ERP系统基础功能模块,包括魔客MCOO各功能模块,包括即时聊天、工作日历、联系人、客户管理、业务销售、第三方服务商、爬虫跟踪、推广渠道、会计财务、绩效工资、项目、员工、休假、费用报销、设备管理、开放接口、设置。

2018年6月12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手机版系统原型界面图片,并介绍系统的销售订单功能演示。(之后的合同履行情况略)自然一度公司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2018年7月31日、8月1日、9月19日,蜂群系统有采购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9月25日、10月23日,蜂群系统有订单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蜂群系统有合同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5日,蜂群系统有开票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30日,蜂群系统有打卡功能项目记录。除此之外,蜂群系统还有联系人、CRM、钉钉管理、库存、维修、运营、工资表、员工、招聘、休假、待办事项、设置、讨论等功能项目记录。

2018年9月28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附件一:蜂群ERP项目报价表》《附件二:蜂群ERP项目成本核算》,主要内容为:(略)蜂群公司回复上述微信,都是客户方原因?自然一度公司回复,我们也有很大责任,前期需求了解没深入,没确定需求边界,没及时反馈,预判有误。我们人员与你们人员对接方面也确实有沟通方面的问题,不善变通也没及时拒绝一些变更,又这么晚才书面反馈。同时,也给你带来麻烦,很对不起,我们也想先解决好销售问题,按你们要求先落地好销售,但现在确实是撑不住了,非常对不起。

2018年9月29日,自然一度公司通过微信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后续调整方案商议》《项目总结(销售模块)》。蜂群公司回复,这样看来都是蜂群的责任?你们产品经理的原因只字不提不合适。自然一度公司回复,我觉得我们只是反馈情况。蜂群公司回复,我知道,我只感觉不够客观。

2018年10月8日,蜂群公司通过微信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回复函》,主要内容为:(略)2018年10月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系统销售开发及服务合同》,我司于2018年9月25日提交测试验收通知、说明等文件,多次催促仍未收到你司验收报告,依据合同第4条,我司提交书面验收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你司书面验收报告,则视为交付完成。我司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现已超过5个工作日,请你司履行合同义务,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18万元,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8年10月10日,蜂群公司通过微信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关于催款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略)如你司继续坚持自己不合理的方案和诉求,难免把双方不同意见变成纠纷,我们也难于顾及前期双方较好合作基础和关系,也不可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

(三)本案其他事实

2018年7月11日,蜂群公司通过银行向自然一度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首期款。自然一度公司基于本案维权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蜂群公司基于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10日,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依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蜂群公司委托自然一度公司对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进行开发,蜂群公司委托项目的需求按合同附件《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以下简称《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确定,根据《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蜂群公司委托自然一度公司开发的项目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标准功能模块、二期开发功能模块、系统建设实施、维护。付款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蜂群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即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收到首付款后开始需求调研工作,在原型确认且1.0销售系统版本上线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付30%的交付款,即18万元;蜂群公司在自然一度公司开发的2.0销售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开发完成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的交付,即18万元;自然一度公司在收到蜂群公司90%的款项以后向蜂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蜂群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2.0系统的验收并支付合同金额10%的尾款,即6万元。

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签订时,自然一度公司已经拥有MCOOOS魔客操作系统V3.0、MCOOSERVICE魔客操作系统V3.0、MCOOCLOUD魔客云平台系统V1.0、MCOOSAASOS魔客SAAS操作系统V3.0四项计算软件著作权,以及“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基本功能模块)。合同签订后,自然一度公司为了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蜂群公司的需求为其研发“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双方进行了较紧密的联系和磋商,比如,2018年7月12日、8月1日,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的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需求进行调研。从双方建立的微信群联系记录来看,双方在2018年7月、8月和9月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和二次研发进行了沟通与合作,并共同做了许多工作。

双方争议发生在2018年9月底10月初,2018年9月28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ERP项目合作调整解决方案》,2018年9月2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蜂群项目后续调整方案商议》《项目总结(销售模块)》,2018年10月8日,蜂群公司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回复函》,2018年10月9日,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去《催款函》,2018年10月10日,蜂群公司向自然一度公司发去《关于催款函回复》,这些文件能够反映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从双方往来的这些文件内容并结合其他微信联系记录来看,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为了明确蜂群公司委托开发的“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需求,随着双方沟通合作、研发的推进,蜂群公司“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需求逐步明确,自然一度公司认识到要完成蜂群公司的需求,即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基础上所要完成的二次委托开发内容,比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MCOO业务管理系统最终方案》所确定的二次开发的内容要增加许多,且需要付出的研发成本要增加许多,因此,自然一度公司向蜂群公司发函要求调整合同方案,并要求增加合同款到2199375元,而蜂群公司表示不同意。

由上可见,合同签订后“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要双方沟通后明确二次开发的内容,然后再由自然一度公司在标准功能模块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本案双方沟通后逐步明确的“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二次开发内容及支出,超出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二次开发内容及支出,自然一度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而蜂群公司不同意变更,由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

从合同履行的过程来看,看不出任何一方有懈怠履行合同的情形。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且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鉴于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终止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因此,原审法院对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因自然一度公司是技术的提供方,而蜂群公司是技术的接受方,自然一度公司相较于蜂群公司应分担更高比例的财产支出。考虑到本案合同标的款60万元、自然一度公司在确定“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中的成本付出、在二次开发中的成本付出、蜂群公司已经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了18万元、双方履行合同所欲实现的合同目的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在本案合同终止后,蜂群公司无需再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亦无需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自然一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自行承担。同时,自然一度公司无需向蜂群公司返还18万元合同款,亦无需向蜂群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蜂群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自行承担。

综上,自然一度公司提出的本诉请求,蜂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二、驳回自然一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蜂群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自然一度公司负担。原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蜂群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双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解除涉案合同无异议。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问题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基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本案合同前,已就涉案软件具备的相关开发事项进行了磋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涉案合同,就开发功能模块、款项支付方式、交付与验收、违约责任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自然一度公司在“魔客MCOOERP基础功能模块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蜂群公司的需求为其研发“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与蜂群公司的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就“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需求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就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的功能模块进行研发。前期双方合作较好,为实现合同目的共同做了许多工作。但到2018年9月底10月初,双方围绕涉案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和成本控制产生争议,蜂群公司作为委托方进一步明晰了需求,而自然一度公司考量到要完成蜂群公司的需求,将比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所确定的二次开发的内容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双方也曾通过书面函件等的方式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完成后续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综观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双方在明晰二次开发需求基础上,无法就增加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完全归咎于合同任何一方。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难言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涉案软件性质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在涉案软件开发中的地位,考虑到本案合同的总价款、自然一度公司在确定“蜂群MCOO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中的成本付出、在二次开发中的成本付出、蜂群公司已经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了18万元、双方履行合同所欲实现的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本案合同终止后,蜂群公司无需再向自然一度公司支付合同款,自然一度公司亦无需向蜂群公司返还18万元合同款,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且自行承担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自然一度公司与蜂群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0元,由深圳自然一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70元,由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自: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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