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起诉律所,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等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银奥律所工作期间,担任实习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银奥律所未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银奥律所为王某某缴纳了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社会保险;王某某的月工资税前为5000元。
王某某主张其于2019年3月14日入职银奥律所,在劳动仲裁及本案起诉时均请求银奥律所支付其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克扣工资。本案庭审中,王某某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银奥律所支付其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2528.74元,自认在劳动仲裁阶段认可2019年4月工资已经结清,对其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表示当时没有考虑清楚。
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显示:实习律师备案申请,申请时间2019年4月11日,工作经历列表中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单位上海绎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个人简历中载明2017.9-2019.3上海绎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4-迄今北京市银奥律所。
银奥律所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辞退通知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极差,且存在如下诸多严重违纪行为:1.办公室内任意吸烟,经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2.多次与同事在单位发生争执、摩擦,甚至动手打人;3.不服从主办律师的工作安排,在法庭当庭顶撞主办律师,给律所造成恶劣影响;4.上班期间多次擅自离岗;5.多次带孩子上班,严重影响单位办公秩序;6.多次言语性骚扰单位女律师;7.单位安排出差,拒绝服从安排;8.为办理中信银行按揭贷款,请求单位开具虚假个人收入证明,被单位拒绝。
对于上述行为,本单位已对你进行多次劝说训诫,你仍屡教不改,严重扰乱了律所正常秩序和团队和谐,现本单位决定将你辞退,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当日前往本单位行政人员王红阳处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交回工作期间的工作资料、办公室钥匙等,并将个人物品搬离本单位办公场所。自接到本通知后未经本单位许可,不得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
另查,王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就本案诉请事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第1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我与银奥律所存在劳动关系、银奥律所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2988.51元。
劳动仲裁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258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6日九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元;二、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三、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00元;四、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差额500元;五、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9.2元;六、驳回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919.54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差额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49.43元。
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 号: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106民初202号;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2民终10371号。
转自:三分钟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