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没有看管过失一说,致人身伤亡的一律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四川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致其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恶犬咬人的视频在网上传开之后,内容的残酷令人不忍直视,尤其是小时候有被恶犬追过咬过经历的。据四川“今日崇州”10月17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当日,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恶犬伤人,尤其是本次事件中的罗威纳犬,狗主人承担受害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民法典》第1245、1246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可惜的是,媒体报道,涉事的罗威纳犬在河南、北京、上海、杭州、重庆、西安,也被明确标明在“禁养犬”中,但在并不属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施行的是绝对责任条款,即不管受害者有没有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几日,网上到处都是关于恶犬主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将来能判几年的讨论,不少法律人也参与其中。其中,主流法律认识都认为,狗的主人属于因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显示,如果警方查明涉事的恶犬此前还有多次伤人事故,平时疏于管理的话,有法院判处狗主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详见《“女童被狗咬伤事件”狗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究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文)
可见,目前司法界,对于恶犬伤人都是采用的过失犯罪一说:尽管查明恶犬伤人存在在家里饲养时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的,或是外出时未套狗链等未进行有效控制,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的过失犯罪,进而都按照过失犯罪进行处理。
为什么恶犬伤人,不是故意犯罪呢?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的“放任”,大致有不希望说、不在乎说、纵容发生说之类解释,即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地希望发生其所预见的加害行为,但也认为如果发生了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儿,对于危害后果主观心理是消极的包容、同意和接受。
饲养大型犬类,就算是什么工具犬、陪伴犬,都是危险的举动。毕竟,再跟主人亲近的犬类,对其他人未必亲近温顺,其的动物性决定了都有不可控的一面。
网上不少的视频可见,即便狗主人采用了套上狗链的方式,对于某些大型犬类一旦发起攻击而言,根本没有控制力可言。这样的视频网上到处都是,狗主人对于发起恨来撕咬他人的烈犬,别说狗链,就是棒子打都没用。
以本次肇事的罗威纳犬为例,网上很多都是以警用犬、军用犬、家庭护卫犬的工作犬组来介绍其的,但其发起恨来撕咬女童致其重伤的视频可见,谁能否认其的危险性?
网上介绍可知,这类犬只体格粗壮、气势强悍、动作迅猛,成年公犬体重为45~55kg,成年母犬体重为40~50kg,行进速度快,前肢伸展性好,后肢有力,充满力量。罗威纳犬对恶意的入侵者十分凶猛,领地意识和守护本能已具相当水准,警戒、守护等科目表现突出,特别适合作为护卫犬。罗威纳犬攻击时冲击力猛、咬合力强,撕扯凶狠,助训员往往被其冲倒且被咬部位有触电的感觉。
可见,如此的猛犬,一旦受到刺激失控,可以轻易的扑倒成年人,主人根本无法控制,在城市小区这样的人群聚集区进行饲养,本就是一种安全隐患。这哪是过失犯罪成立所要具备的“轻信能够避免”的状态,分明就是一旦失控,只能任由其造成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犯罪中的“包容、同意和接受”。
以往司法案例中,刑事追责多是采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都是降低了这类大型犬类的危险性认识,以及对于饲养人员的看管要求。例如,很多地方对于携带这类大型犬只出门的要求仅是栓绳即可,没有考虑到主人根本拉不住失控的这类犬只。正确的看管要求应该是,携带这类犬只出门,必须戴上口套。
近日,很多媒体都在转载美国的《恶犬法案》,其中就规定:狗的饲养者必须在庭院明显处竖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每时每刻都要为其戴上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否则一经发现,执法部门有权将其充公或者杀死,并且要视情节轻重追查狗主人的刑事责任,甚至可判入狱90天。
在一些人看来,狗是人类的亲密朋友,但也不要忘了,狗本质上还是动物属性,而且对于主人亲密,对他人未必友善。10月16日的四川幼童遭恶犬撕咬事件还没平息之时,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有网友爆料:近期曾有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视频发布者称,咬人恶犬之后被围观群众和物业人员赶跑。
为何恶犬咬人事故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对于狗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标准过于宽松,动辄就以监管过失论处。久而久之,法律圈也就形成了烈犬咬人,属于过失犯罪的认识,也就出现了,暴力伤害他人致重伤或死亡,以故意犯罪论处,放任或失控的饲养犬类伤人,却是过失犯罪。
不过,也有司法案例认定了烈犬伤人属于故意犯罪,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认定:被告人吴某为了看护枣园,先后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2010年至2013年间,三条狗先后将九人咬伤。法院认为,吴某明知这些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判决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再如,《民法典》1247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施行的是不管狗主人是否尽到了监管注意义务都要承担责任的绝对责任显然,刑法上的追责标准,并没有跟上《民法典》中的危险性认识。
符合规定的大型犬类可以饲养,但一旦出现犬类失控造成人员伤亡的,狗主人承担严重责任就好。试想,对于饲养大型犬类的危险性,以及提高狗主人监管要求认识充分的话,出现因犬类因监管不力致人受伤乃至死亡的,都应该追究狗主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社会上还会出现这么多恶犬伤人的事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