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注一掷》被指侵权!片方:对方及律所属不实言论,要求道歉!
今年的电影暑期档,反诈题材的《孤注一掷》近日持续爆火。据猫眼专业版APP,《孤注一掷》目前票房已超25亿元,预测内地总票房超38亿元。截至目前,《孤注一掷》电影上映11天,豆瓣最新评分为6.9分。
而近日,有公司指控该电影侵权。猫眼专业版显示,《孤注一掷》由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淘票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裕野(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家公司联合出品。
《孤注一掷》被指侵权,阿里影业回应:法庭见!
8月17日,宁波空谷幽水影业在微博发布声明称,电影《孤注一掷》涉嫌侵犯自己公司原创系列电影《捕鱼行动》的版权,已向国家电影局举报并提起诉讼。
有网友质疑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是在蹭热度。8月18日午间,空谷幽水影业再次发微博回应“蹭热度”说法,称在电影上映前就已申请立案。
18日下午,电影《孤注一掷》出品方坏猴子影业发声明回应称,宁波空谷幽水影业的不实言论经过发酵,已然严重影响到了电影《孤注一掷》口碑、主创人员名誉以及影片出品方商誉。请相关方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并发表道歉声明。随后,电影《孤注一掷》官方微博也转发了该声明。
出品方声明称:
1、《孤注一掷》剧本是由导演/编剧申奥、编剧张艺凡、许澡洋合力,取材众多真实事件原创完成的,剧本的完整知识产权归属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
2、《孤注一掷》投资方之一阿里影业与空谷水公司的项目合作和争议和本片无关,将由阿里影业负责处理解决。
3、针对空谷幽水公司和公衡律所发布的不实言论,我司已经进行取证,并在证据搜集完备后着手提起名誉侵权诉讼。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相关方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并发表道歉声明,否则我司将代表影片出品方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电影孤注一掷被指侵权一事,8月18日下午阿里影业也发声明回应,否认《孤注一掷》侵权,并喊话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法庭见”。
声明表示:
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有限公司在声明中所述严重不符合事实,且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有限公司与我司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与电影《孤注一掷》无关。鉴于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有限公司已经严重损害了电影《孤注一掷》及我司的名誉权及相关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司会整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并且反诉。
对这场互发声明的争议事件,有网友称“支持双方维权”。
注:以上综合来自波空谷幽水影业、阿里影业、孤注一掷片方官方微博及网友评论等。
阅读链接:律师声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律师函是写给特定对象,律师声明是向所有人喊话。律师声明,是当事人对公众表态,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所载内容失实,存在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混淆视听、恶意引导舆论等,委托人及律师所在律所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一审:(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4号;二审:(2017)京民终14号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主张原审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审被告发警告函等行为属于实施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依据的权利是原审原告正常、合法经营的权利,与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进行审理。
鉴于本案一审已对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及其潜在客户发生律师函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认定,为节省诉讼资源,本院亦一并进行审理。
本案中,北京速迈医疗公司认可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速迈医疗公司认为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实际构成侵权的产品,但是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涉案产品的情况下,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如果有相反意见,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北京速迈医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实际制造、销售的产品不同于涉案产品。因此,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速迈医疗公司上诉主张其发警告函的行为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于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的商业评价降低。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拍摄的产品外观图片即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发出警告函,并且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多家客户发出函件,必然会降低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令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在其网站上登载说明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的行为对江苏水木天蓬科技公司、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是相当的。北京速迈医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