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会议纪要》,为何不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近日,网上都在热传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也有人称之为“昆明会议纪要”,本号昨天也进行了有文本内容有原文本截图的转发,旨在让法律人士及社会大众了解最新的司法裁判标准。
可惜的是,当晚就被删除,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其中的,“不得在媒体上刊登”这几个字样?令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取代之前有关毒品案件审判指导会议纪要的新纪要,被不让公开发布?
有法律人士认真研究了新的会议纪要,认为其对毒品案件审判的十二个问题重新修订了规定,特别是解决了近些年新出现案情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关法律人士普法适用,事关案件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事关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参考事项,为何不允许公开转发呢?
7月26日,新版国家行政法规库在司法部官网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法规公开质量,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国家行政法规库2.0版本的建设,在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的历次修订文本,同时优化下载功能,优化检索功能,优化手机适配相关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权威、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2018年5月16日,最高行政机关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可见,加强法律文件的公开,是现实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步。
同样的法律规定发布精神,也应该体现到司法文件的发布上。现在法律文明的发展,早就应该摒弃以往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神秘主义,而应该将罪名设定、量刑标准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形式,让社会大众明知,才好以前预判自己行为的司法结果,让律师等法律业者监督司法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而达到法律规定、司法文件指导社会活动的法治作用。
对于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却属于性质上就是司法政策、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指导具体司法审判、对法律规定理解进行抽象补充的作用。就如同上图所示,“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很多法律人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相比,认为既然九民纪要能公开发布,为何昆明纪要不能?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的发布时,已经标明了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而网传的昆明纪要,则是没有谈论通过的字样。不知道这是不是同为纪要,却不能媒体转发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最令法律人难堪的是,查不到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自己适用了一个自觉最相近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却遭到对方律师或是司法人员,拿出了一个可以“参照执行”的会议纪要。如此情形,可以让法律人直接颜面扫地,精心准备、志在必得的案件结果彻底没戏,重则被当事人投诉乃至索要赔偿。
例如,贺小荣在《体系化思维对民事裁判统一性的内在约束》一文中直接阐明,对于九民纪要,“尽管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将其作为说理依据。裁判文书未将其作为说理依据的,很可能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被上级法院改判。”可见,此种纪要的重要性。
综上,不管是从社会民众普法的重要性上看,还是法律人士解决具体案件法律问题的必要性看,尽管是一份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但既然已经发挥着取代之前相关案件会议纪要的作用,需要在今后司法审判中发挥“参照执行”的作用,为避免陷入司法人员与社会民众、社会法律人士掌握的标准不一,还是应该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