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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谅解污蔑他人偷拍的女研究生?先要弄清其行为的法律定性

作者 :妮玲 2023-06-14 06:00:49 围观 : 评论

近日,广州地铁“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事件引发关注。

6月7日,一名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在地铁车厢里被一名“猥琐老头”盯着看,疑似被偷拍,“我瞪了一眼,他放下了手机……感觉他不是第一次作案,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视频中,该网友要求检查对方手机相册,但并没有发现自己的照片,随后她提醒男子,“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



事情还没完,该女子还是在网上曝光大叔形象,称其是“猥琐老头”,并发表“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感觉这个畏缩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猥琐男出门必4”等言论,引发大量争议。





事件引发大量关注之后,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及事件中大叔的儿子邓先生均称,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双方当时已经和解。既然已经和解,为何还有女生的公开网络指责?

在发现该女子把父亲进行网络曝光污蔑后,6月11日,邓先生陪父亲到派出所报警,女子也赶到派出所沟通。邓先生告诉记者,该女子哭着说学校里准备开除她,希望能够取得邓先生和父亲的谅解。邓先生说,自己家只需要她能够在网上公开道歉就行,并不想让她退学或者赔偿。

11日晚,涉事女子通过其微博公开道歉:我不该在地铁上和您确认后依然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视频,并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



事件中,该女子的信息被网友曝光,身份是一名在读的研究生,还是新闻学院的,所在的学校四川大学回应称,将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此事,开除系不实。



这两天,网络上对于此事的声音分为了两派:一是认为这就是个道德问题,应该本着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原则,原谅女生;二是认为既然已是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原谅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就没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了。详见《女研究生污蔑大叔偷拍将被开除,还是律师所称的顶多警告处分?》一文。

烟语君认为,之所以网络上两种声音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有人对于该女生的行为已经开始引向了以往表现、家庭背景等方向,关键是有关执法部门、所在高校至今没有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让网友们多是莫衷一是,多有期待。

道理很简单,评价任何行为,首先要对其进行道德或是法律定性,再谈能否接受原谅,原谅能否达到免除或是多大的减轻责任效果。否则的话,连行为的性质都分不清,光谈什么原谅,岂不是和稀泥、好人主义?具体而言,对于触犯刑法之后的道歉,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吗?



这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在地铁上,女子怀疑男子偷拍,为了自证清白,男子给她看了自己的手机,女子也认可男子没有偷拍。根据媒体报道,当时警方已经介入,双方达成了和解。可是,女子还是将男子的照片以及怀疑男子偷拍、定性男子系“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等言论发到了网上,引发了巨量的传播,传到了男子家人处。

事实证明,女子的微博发言及定性,完全是冤枉了一个好人,给其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引发了对于其所在学校、实习单位负面影响,乃至强烈的社会分歧。

很多人认为该女的行为仅是道德行为,或是违反校规校纪、或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烟语君对此表示不同意。昨天文中已经说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就是行为表现之一;达到刑事自诉追责条件的“情节严重”标准之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公诉条件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标准之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如何界定侮辱诽谤罪的自诉和公诉的界限,不得不提及入选2020年度全国检察系统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基本案情是:2020年7月7日,谷女士像往常一样到一居民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冒充微信号编造聊天记录、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发至各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记录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引发网上热议,也给谷女士造成了生活困扰。

2020年12月22日,在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余杭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余杭区检察院公诉,法院认定,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

法院认为,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2021年4月30日,尽管郎某、何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等表现,还是被法院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看看近几天“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的传播及讨论热度,跟当年的“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近一则登上热搜的,“恶意P图造黄谣侮辱女同学”事件中,苏州大学通报:开除赵某某学籍!

“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事件中,该女子不是无心之作,而是不顾之前自己已经清楚是误会的事实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结果,还公开带照片的发文指责他人是地铁偷拍的“猥琐老头”。作为一名新闻专业的研究生,不可能没有对于如此发文内容影响的判断力,但她还是发了。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仅是针对涉事男子造成的伤害吗?

那些动辄提出不要得理不饶人、给年轻人一个机会的,最好仔细看看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再发“善心”吧!需知的是,鳄鱼吃东西的时候,也是会流泪的,对于坏人坏事,滥用善心,等于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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