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领导还是听法律?检察长授意公诉科长和承办人违法办案均被追责
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任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接受曹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授意公诉科科长赵某(另案处理)和承办人侯某(另案处理),在办理营口市盛海盐业有限公司、李某、赵国斌涉嫌逃税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时,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李某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等罪以证据不足为借口不予认定,仅以李某涉嫌逃税罪一罪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拟对李某和赵国斌以逃税罪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并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王某明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轻,授意赵某等人同意法院判决不予抗诉,致使李某和赵国斌被重罪轻判。
时隔多年,以上的徇私枉法可能他们认为再也不会被追究。可事实却是,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间内,所犯下的罪行,只要被查处追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应了那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2022年6月8日,已经退休的王某(1956年2月出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经过侦查搜集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王某没有收受曹某或李某的任何好处,王某没有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授意赵某和侯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李某案确实存在证据不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无法认定的情况,王某缺少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检察院抗诉阶段,王某已经调离,认定王某授意王滨和赵某同意法院判决不抗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缺少主观故意,未收受任何人好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鉴于王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023年2月25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来源:(2022)辽0505刑初55号
烟语君认为,从以上法院认定事实可知,因为九年前办理的营口市盛海盐业有限公司、李某、赵国斌涉嫌逃税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追击刑事责任的不仅有时任检察长的王某,还有听命于王某时任公诉科科长赵某和承办人侯某。
作为司法人员,他们三人不可能不知道依法办案的重要性。作为领导的王某,在面对请托时,忘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把司法办案当成了可以交易的工具;作为王某手下的赵某和侯某,只知道服从领导,忘了领导只是一时的,一旦法律责任追究起来,影响却是终身的。
已经年近70,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是当年在位时没有想到的吧?身为司法官员,手握掌管他人刑罚大权时,不会想到自己哪天也会面临着法律的检验吧?这三个人的遭遇,不是自己不懂法,而是心存侥幸心理。
究竟应该听命于领导违法办案,还是坚持法律的规定,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