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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往往败给现实:律师也只有离开法律行业之后才敢起诉律所

作者 :美怡 2023-03-20 12:00:48 围观 : 评论

昨天,一则《一授薪律师毅然决然退出法律事业,发起劳动维权的<声明函>》的檄文,传遍了法律圈。文后的留言区,大部分的网友观点是赞同这位律师的做法,但是,不奇怪的是,某些“老好人”、“道德君”又来了。

他们认为,人都走了,也决定离开法律行业了,为何还要纠缠于过去,跟过去的老东家过意不去呢?过意不去也就罢了,为何还要网上发帖,影响律所形象、律师行业形象呢?不看僧面看佛庙,就是不顾及律所、行业,也要顾及自己以后的就业啊!毕竟,谁也不希望找个离开之后跟前雇主翻脸的雇员啊!

持有以上这种观点的,现实里不在少数,毫不客气的说,就是这样的观点,让现实里,他们不去指责不合理不合法的人和事,反而去指责受害者,进而让坏人变得越来越猖狂,老实人反而像做了错事一样害怕见人,偶有敢于出来维权的,更是成了这伙“道德君”的奚落对象。



此前,曾有一匿名律师在网上撰写自己遭遇的网文,大意是,自己大学毕业后,在社会上游历一番之后终于做一名授薪律师,经过了几年实务,联系了一家律所,决定转行做专职律师,却遭遇到了律所主任的转所审批迟迟不予同意。好不容易同意转所了,条件是要承诺自愿放弃拖欠的之前工资。

律师在网上大发感慨,如果律师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凭什么去为了别人权益奋力争取?可那么多律师都为了转所忍气吞声,自己又何必去当那个潜规则的破窗者?打官司输赢还不一定,但起诉原东家的事迹,肯定会在本是不大的本地律师圈里流传,有多少律所会为了正义而收留一个孤勇者?律师最后感慨,如果换成是你,你会如何选择?

所谓的正义,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体想争取就能争取的,离开了社会风气、行业氛围下对于追求正义的正面评价,即便是个案收获了正义,却面临着失去更多的代价。

很多人不是不知道事情的是非曲直、正当权益,只是基于种种周边现实的非正义羁绊,才对维权望而却步。反之,正是深谙此道,也便有了既得利益者的更加肆无忌惮。即便是整天以维护法律实施、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律师行业,也在现实的面前败下阵来。久而久之,一些法律从业者将社会现实也融入了法律实践中,忘了法律的本义。

一则国美员工的“同舟共济承诺函”在网上流传。媒体报道,近日,在北京鹏润大厦国美总部的全员大会上,国美电器董事长黄秀虹表示:公司到12月底之前,只会给员工上社保,不会再发工资了。黄秀虹还补充:今后中长期,工资发放也存在不确定性,会后公司会出具一份承诺书,员工可以各自去找主管签字。



像国美这样的大企业,肯定会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以上的《承诺函》,肯定是经过他们的法律审核把关的。见过让职工承诺放弃公休假待遇的、承诺放弃社保待遇的、放弃加班费待遇的,公然的拖欠职工工资,实属罕见,以至于媒体采访律师对于这份《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居然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认为,函中表明劳动者接受不确定时间的延迟发放工资。一旦签署以后,表明员工自愿接受了迟发工资的不利后果,若今后出现上述情况导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承诺函会对维权产生不利影响。该承诺函属于对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的免责条款,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律师认为,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有理由的拖欠工资”,应征得工会同意,方可施行。签了这样的“未来半年至一年”超过了地方上允许延期周期的工资拖欠承诺,即便被认定无效,但也会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产生不利影响。

看了这些法律人的法律分析,真的感觉不如网友留言来得真切:这哪是什么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的承诺书,分明就是明示拖欠工资,逼迫工人离职的“胁迫书”。

这虽然号称“承诺书”,哪有什么商量的余地,给出的结果,无非就是两个,一是自己申请辞职;二是自愿拖欠工资。以离职为要挟的认可拖欠工资,是平等协商吗?这样内容的法律效力,居然经过众法律人的认可。明明是拖欠工资的事实,居然还找出了“平等协商”、“自愿签署”的法律不利后果。这法律学的,是不是基本的人情世故都不明白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属于劳动待遇依附关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答应就离职的要求下,有什么协商的权利?这不算胁迫手段,什么算胁迫?

法律和法律理解,必须基于现实生活的基本考量,这是法律行业赖以存在社会基础。让一个在职、饭碗在对方手里掌控的员工,去谈什么平等协商、自愿签字、不服就维权,这脑袋都是咋想的,没有半点人情世故、现实考量吗?

网上不断有法官抱怨自己被“自愿加班”、“倡议加班”,诸如《一授薪律师毅然决然退出法律事业,发起劳动维权的《声明函》》律师发文讲述自己遭遇的不合法劳动待遇,这算不算自己不能坚守法律底线、为他人主持公道,拉低了社会底线,最后反噬到了自己身处的行业话和环境,最终,自己也得吞下苦果呢?

律师为了顾及同行的现实眼光,明知遭受到了律所主任肆无忌惮的转所诘难、拖欠工资,也不敢起诉维权,只能感叹现实环境的不公。面对这样的不公不义现象,居然还有人出来讲什么,要顾及行业形象、律所形象、自己形象,要堵住忍无可忍者的发声。

他们怎么不去分析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人敢公然长期的以不法行为对待自己人?看不到,人家已经被逼到要离开法律行业才敢发声的无奈和失落?看不到,这些人的发声,是有利于整个行业、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的获益者是那些不敢发声、还要在这个行业继续隐忍求食的绝大多数人?可以说,就是这些人,是不良社会现象的纵容者和帮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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