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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我承认指控!辩护律师:请求从轻处罚!法官:你无罪!
    被告人:我承认指控!辩护律师:请求从轻处罚!法官:你无罪!
    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430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3,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本村。邱县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原邱县邱城镇孟街村党支部书记、孟街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邱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字...
    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