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十倍赔偿
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邹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会昌某商务中心经营的店铺购买河北某医药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免疫球蛋白益生菌冻干粉”120盒,支付货款9480元。产品配料:低聚木糖、乳双歧杆菌冻干粉BL-G101、鼠李糖乳杆菌冻干粉Lr-G14、嗜酸乳杆菌冻干粉LA-G80、全脂乳粉等。食用方法:建议6岁以下儿童每日1次,每次1袋,6岁以上儿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
2011年10月24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25号),载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包括:嗜酸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和鼠李糖乳杆菌四种,上述菌种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2014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调整了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批准低聚木糖的来源、食用量和生产工艺要求,并要求低聚木糖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邹某以购买产品未标注不适宜婴幼儿食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食品添加了嗜酸乳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等菌种以及低聚木糖。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嗜酸乳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等菌种仅适用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而低聚木糖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虽然我国对婴儿、幼儿的年龄范围无明确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而幼儿则是指12-36月龄的人,而儿童则包括婴儿、幼儿、学龄前期、学龄期等个体。
但是案涉食品食用方法却标注“建议6岁以下儿童每日1次”,违反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也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应被认定标签瑕疵,该标签瑕疵会误导婴幼儿购买并食用该食品,故判决会昌某商务中心退还货款9480元,河北某医药公司赔偿94800元。
【典型意义】
产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其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产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尤其是产品中含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原材料,更应在产品预包装上准确标注不适宜人群,以避免给消费者产生危险后果。
本案中,生产者未在产品预包装上准确标注产品的不适宜人群,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结果提示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准确标注不适宜人群,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促进市场和谐有序。
转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