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美容院撤店,储值的美容卡是否能申请退款?
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方式与经营者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后,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地点。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董某在其居住于小区附近的美容店办理预付费美容卡,并接受了服务。2021年6月,美容店撤店,并通知董某可到该美容店的其他门店接受服务。董某认为其他门店距离居住小区太远,不同意转入其他门店。董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消费卡余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美容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董某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的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董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美容店向董某退还预付卡余额。
法官说法:高静 济南中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选择服务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美容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缔约,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故在消费便利性改变的情况下,董某有权选择与美容店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长期性服务时,经营者的声誉、经营状况等也要进行适当考察。
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烟语君语:法院的裁判理由里其实漏了一条,那就是,未经审批的储值卡,是违法违规的,应该认定属于无效收费,消费者可以随时也要求返还。
根据商务部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8〕309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35号)规定,发卡企业应该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违反了以上的规定,商家发放的预付卡、购物卡,都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随时返还剩余价值,并会受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