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从曾某处购得一小型客车,该客车系曾某从郑某处购得,后将该小型客车卖于陈某。陈某向李某支付了购车款83300元,并办理了过户,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陈某与李某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陈某将购买的小型客车送至维修厂维修前后门玻璃升降故障时,维修厂告知陈某怀疑车辆为水泡车,暂停维修。
陈某委托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为水泡车。后李某在车信盟平台查询,报告显示该车辆曾发生暴雨泡水事故,车损金额为94000元。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83300元,并赔偿249900元等。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二手车销售者,有义务对车辆的信息作全面了解并作出相应承诺。在李某将车辆销售给陈某前,车辆已经发生水泡事故,李某应当知晓,且李某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了解车辆实际情况,即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陈某购买车辆系非营运,为消费者。李某销售泡水车,向消费者隐瞒了十分重要的信息,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某退还购车款83300元,向陈某赔偿2499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极速增加。汽车更新换代速度提升,导致越来越多的二手车流入市场,二手车的交易量也十分庞大。由于二手车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方为谋求私利,以次充好,隐瞒重大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将泡水车、火烧车等当作正常二手车出售,欺诈消费者,引发大量二手车交易纠纷。
二手车交易纠纷中,销售者作出虚假承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瑕疵的情形,是认定销售者欺诈的关键。本案判决结合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为水泡车系李某应当知道的情形,又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某向陈某退一赔三,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击二手车交易行业欺诈消费者的决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转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