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随地小便被制止后,殴打他人被推倒致轻伤,索赔16万被驳回
广东广州,男子在路边随地小便时,吴先生拿起手机对其进行制止。事后男子要求吴先生将拍到的画面删除。在确认根本没有拍到任何画面后各自离开。两人再次偶遇时,男子殴打、辱骂吴先生,吴先生将对方推倒致轻伤后,被判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男子金某在路边随地方便时,碰巧被路过的吴先生发现,为了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吴先生随即掏出手机对着金某。事后金某表示不满,并要求吴先生必须将手机上拍到的画面全部删除。
吴先生解释称,自己本意只是想以此方式来制止金某的不文明行为,但实际上并没有拍到任何东西。金某确认吴先生手机上确实没有拍到画面后,双方各自离开。
吴先生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可不曾想,事后两人在大街上再次偶遇时,金某还对上次一事耿耿于怀,随后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辱骂吴先生,吴先生一气上前将金某推倒致其腿部受伤。
后经鉴定,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金某报警后,警方鉴定金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但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事后金某不服,以存在过错行为,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吴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
1、有网友不解,虽然金某有错在先,但吴先生将其推倒致轻伤是不争的事实,警方怎么能以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体而言,如果仅从客观结果来看,吴先生致金某轻伤一级,确实是故意伤害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当本人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是可以采取适当自卫的。
也就是说,由于吴先生当时是正在被金某多次殴打、辱骂,因此在其仅仅是将金某推倒、事后没有再次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在遭受不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警方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是综合其当时的处境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意思就是说,如果金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过金某最终还是告上法庭来看,其一方大概率是应该申请过复议,但被驳回的。
2、那么吴先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某在大街上随地小便本身就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严重影响本地文明城市的形象。
其次,《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才承担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从刑法角度来说,防卫行为超出了明显必要必要限度致轻伤以上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那就代表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吴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故驳回金某的全部诉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败诉后,金某还是不服,遂又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遂又以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也就是说,两场官司打下来,金某不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还倒贴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维护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体现,因此我们要为两审法院的依法判决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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