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到摄影楼拍摄个人写真时声称被摄影师猥亵
浙江杭州,一女子与男友到摄影楼拍写真。事后男友因看到女友拍的照片太过于暴露,于是质问女友为什么要拍这么暴露的照片。随后女友说出了实情,声称自己在拍照时,衣服是被摄影师扯掉的。随后男子与女友报警求助。
事情是这样,窦先生与女友到摄影楼支付了1399元拍个人写真、情侣照。两人合拍及窦先生个人照片拍完后,窦先生则一个人走出摄影棚等待。事后就剩女友与摄影师两人在摄影棚拍摄个人写真部分。
过程中,女朋友发信息问窦先生要不要过来?并声称有点露,但可以放心!由于窦先生之前看过女友所要拍摄个人写真的样版照片,是自己能够接受的,因此当时没在意。
可不曾想,窦先生与女友去取片时却发现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与摄影楼提供的样版照片上尺度根本不是一回事,于是窦先生立即质问女友怎么回事。
女友解释称,当时是摄影师强迫她拍的。她当时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想拍那么暴露的照片的。但对方却声称“你太美了,受不了了,我拍不下去了!”说罢就去扯女朋友身上的裙子,并要求其躺在地上。
女友称当时两人发生过动作比较大的撕扯行为,导致其身上包括胸贴等都掉了下来。之后其因为怕窦先生生气,因此不敢告诉窦先生。
可摄影楼的经理却声称,既然已经报警了,摄影师又被放了出来,那么就代表在这件事情上摄影师没有过错,且拒绝提供当时所拍到的照片,以辨别当时摄影师拍的照片到底有没有“过火”,并声称涉事摄影师已不在店内工作。
1、拍摄个人写真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的喜好,这是个人的喜好,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摄影楼与窦先生及其女友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必须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拍摄,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注意!这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强迫他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那就另当别论了!
2、刑法第237明确规定,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会反抗、不敢反抗,对被害人强制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所谓猥亵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是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对被害人实施了侵犯对方身体隐私权利等行为,也视为猥亵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达个人目的,强行扒掉被害人的衣服;或者张三为达个人目的,与被害人视频时以各种手段威胁被害人自行脱掉衣裤等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经调查取证后,确认摄影师当时是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扯过被害人的裙子,那么其行为就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摄影楼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摄影楼是摄影师的用人单位,因此,摄影师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承担责任。至于事后其要不要向具有重大过错的摄影师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与窦先生及其女友无关。
换而言之,摄影楼想以摄影师已经离职来推卸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有网友表示,有可能是女友没办法交代,才会这样和窦先生说的。但也有网友认为,从摄影师离职来看,估计确实是女友说的那样。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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