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三名男子搬蔬菜店的蔬菜,还殴打店员及劝阻的人
必须严惩!11月20日,河南郑州,南先生经营一家果蔬店,下午3时许,突然一辆三轮摩托车停在店门口,随后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将店门口的菜收走。南先生质问对方凭什么收东西时,对方声称要处罚南先生。双方发生冲突期间,三人对南先生拳打脚踢,就连去劝架的人也被一起殴打。
南先生称他在那条大街上开了一间果蔬店,事发当天,他与其他商户一样,将部分蔬菜放在了店门口。
可不曾想,三名脖子上挂有工牌的男子,从三轮摩托车下来后,直接就将南先生家的蔬菜往车上装,理由是南先生不听话。
南先生随即质问对方,为什么要只收他一个人的菜时,与对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其中一个满身酒气的男子不停挥拳殴打南先生。
附近商户店主王先生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可不曾想,对方却拿起一个菜筐砸向南先生。过程中,就连劝架的王先生也被菜筐砸中。
事后南先生称,自己被殴打过程中,曾拿出店里面的一把刀吓唬对方,但对方根本不怕,自己也不敢伤人。目前,南先生与劝架的王先生都在住院治疗。
据当地的城管回应称,已确认三名打工者不是城管工作人员,并强调称如果是城管,会穿制服执法。目前,警方已就此事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既然对方是挂着工牌的,估计就是维持这个街道秩序的工作人员,肯定是代表哪个单位,或者哪个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不难查出来对方是谁?
笔者认为,不论任何人、代表任何单位或公司,都绝对不能动手打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谁也不可以例外,谁也不能例外!
2、从法律上来讲,强行收走商户的蔬菜水果,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需要有执法权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也就是说,即便有权执法,也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来,而不是直接装车,否则会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被判定该行政行为无效。
3、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打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立。
意思就是说,不管是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公司的,都不能打人,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酒后打人只是加了一道程序而已,不会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予以处罚。
4、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性质及所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并予以处罚;打人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打人者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自主裁量权,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注意!不论出于任何理由打人,其一方除了会被公安机关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赔钱!
最后,南先生出于自卫拿刀,且没有伤人、也没有作出危险动作,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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