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一女子出轨被丈夫发现后,伙同两名情夫杀害丈夫并抛尸
四川苍溪县,一女子出轨被丈夫发现后,伙同两名情夫将其杀害并抛尸。作案后,三人订立攻守同盟,坚称丈夫外出打工失联了。十三年后,监狱的一封举报信,将三人的犯罪事实揭开。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张某于1987年时入赘到女子王某家中,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张某为了生活,常年外出务工,而王某则留在家中照顾孩子。
丈夫外出打工期间,王某先是与长期帮衬其干农活的男村民候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又与曾被聘请到其家中做厨的男村民叶某,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
本来常年外出务工的张某,还一直不知道妻子王某与候某、叶某之间的关系。直到2009年时,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吵了一架后,丈夫张某才得知妻子出轨了,也正因为得知了妻子的秘密,张某引来了杀身之祸,而且对其动杀心的,还是自己的妻子。
原来,当天两人发生争吵后,王某便离家出走并来到其做厨师的情人叶某家中。丈夫张某寻找至此,并将两人抓奸在床后,回家便打了妻子王某一顿。
可事后王某不仅没有断绝与两个情人的关系,还自认为丈夫张某只不过是入赘女婿,凭什么闹到村里人尽皆知。因此,王某觉得自己颜面扫地,故对张某起了杀心。
2009年9月,王某在家中约见候某、叶某,并要求两人必须出手相助杀害其丈夫。三人一拍即合,遂先行准备好作案工具及寻找抛尸地点。
同年9月13日晚,王某见丈夫已经熟睡,遂开门让候某、叶某进入到其家中,并用王某提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残忍地将丈夫杀害,并连夜将尸体抛至山洞中。
次日早上,王某若无其事地逢人就说,自己刚把丈夫送上车外出务工了。三人本以为可以就此瞒天过海,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4月份时,来自监狱的一封信将三人的罪行揭开,并经过警方的努力下,终于真相大白。
1、网友们对于举报人的信息来源,非常好奇,并议论道,三人犯下的可是滔天大罪,正常情况下,三人怎么可能告诉别人呢?
笔者认为,大家对于信息来源不必深究,总而言之,大家永远记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老人言便可!
2、在监狱服刑的举报人,可以获得什么“好处”?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所检举揭发的案件性质等酌情认定为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也就是说,只要罪犯在监狱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的,监狱管理局就会根据事实对检举人记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并依据法定情形办理减刑或假释。
3、本案事隔13年才被发现,受追诉时效限制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行为没被发现,其罪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经过20年的,不再追诉。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除外。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法定最高可处死刑且案发后,三人之罪行一直都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因此理论上只要过了20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上述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追诉。
也就是说,即便过了20年才被发现,法律也还有这兜底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王某、叶某、候某之行为,会如何处罚?
首先,刑法第232条规定,不论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三人共同预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关键是三人该如何量刑。
其次,三人是共同犯罪,没有异议!关键谁是主犯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需根据各自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合作完成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均需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是三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或者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均是主犯。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本案是三人事前共同预谋,并共同动手杀害张某的,因此本案三人均系主犯,故均需对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王某是本案的发起人,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最后,刑法48条同时还规定,当行为人罪行不足以从轻时,就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所谓罪行不足以从轻的,在司法实践中,是指罪行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出轨在先,被丈夫发现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利用两人共同生活之便利,伙同两名情夫残忍杀害丈夫并抛尸,事后还意图以丈夫外出打工失联为由,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宣判前,如果王某没有多个法定可从轻情节的话,是很难获被摘掉其“罪行不足以从轻”这一决定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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