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男子持刀上门找情人时,被情人公公反杀,公公获刑6年
山东莘县,女子罗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可罗某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同村已婚男子李某于2018年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李某家人得知此事后,多次劝说、要求两人断绝关系未果后,妻子果断与李某离婚,而李某的父亲也因被儿子的所作所为,气到脑出血后丧失自理能力。
可即便如此,李某也仍然不思悔改,并在离婚后也要求罗某离婚,与其共同生活,但罗某因孩子原因坚决不同意。因此两人一直纠缠不清,并闹得全村人尽皆两人的关系。
案情显示,李某为了罗某,曾多次到其家中与罗某丈夫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并有三次报警记录。
去年10月10日晚上,李某酒后再次来到罗某家中闹事,罗某多次要求其离开果后,李某与罗某丈夫及公公罗大爷发生冲突。过程中,公公罗大爷发现李某有刀后,抢走其手上的刀,并捅刺李某腹部。
案发后,罗大爷妻子立即报警求助。但李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院鉴定,李某死亡原因是被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腹部致肠系膜上动、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且李某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2.6mg/100ml。
案发后,李某家属认为本案罗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很简单,罗大爷抢过刀后,此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李某已经没有攻击能力,可罗大爷却仍然持刀捅刺李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罗大爷家属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李某持刀非法入室,其一方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且罗大爷捅了一刀后没有继续伤害,因此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应当认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没有超出明确必要限度防守行为的,系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罗大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由于罗大爷持刀捅刺的是腹部,不是人体心脏、颈部、脖部等要害部位,且罗大爷捅刺一刀后,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并及时报警对其施救。
即代表罗大爷对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是不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故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其次,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之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而这里所指的不法侵害,是指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该暴力犯罪行为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防卫人身生命安全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某携刀非法入室,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持刀行凶,且罗大爷抢到刀后,李某的危险性已经完全不符合认定严重危害防卫人身生命安全的程度。故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即本案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本案罗大爷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一,罗大爷明知他人己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第二,罗大爷具有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被害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且多次到罗大爷家中闹事,案发时还携刀上门,属重大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对罗大爷减轻处罚。
注意!这个应当减轻处罚情节极其重要。即由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起步量刑为10年以上,因此无论如何从轻都是10年以上考虑。但减轻就不一样了,减轻可以降低一个档次,即从3-10年考虑量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罗大爷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对其减轻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9000元。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一切老话,即出轨无异于“玩火”,而“玩火”者必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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