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毕节,11岁小女孩因被文具店老板怀疑买文具未付款跳楼身亡
“太过分了!”贵州毕节,一名11岁的小女孩到文具店购买文具后,老板因怀疑小女孩当时没有付款,遂将小女孩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张贴在文具店的门口处。小女孩得知此事后,为了自证清白,跳楼身亡。
据文具店附近的商户称,事情属实,目前该文具店已处于关门状态。而小女孩被怀疑未付款的金额为3.6元。
据了解,当时文具店很多人,老板又正在处理其他事情,因此小女孩选好自己要的文具后,就将钱放在桌面上,并告诉了老板。
可不曾想,老板却追了出来,说小女孩买东西没给钱。但小女孩极力否认,据说当时有两个其他小朋友为小女孩作证,小女孩确实是付了款的。可老板却仍将小女孩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张贴在文具店门口。
最终,因接受不了自己被人指认为小偷,小女孩为了自证清白,遂在11月11日上午7点18分,从30楼处跳下身亡。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此事称,已关注此事,警方也介入调查中,以后续通报为准。
1、大家都知道11岁的小女孩一般都是没有手机的,因此小女孩当时只能通过现金的方式来支付钱款。
也就是说,虽然老板当时不能通过找出支付记录的方式来确认小女孩是否支付钱款,也完全可以通过查监控的方式来确认。
可其却直接单方面认定小女孩是“小偷”,并将其个人信息公开,这种做法不仅欠妥,还涉嫌违法犯罪。
2、《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非法获取或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的,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等相关信息。比如公民的照片、身份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关于“情节严重”这一点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在造成被侵权人因此而自杀的情况下,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刑法第253条第3款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文具店老板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么?
从民法角度来说,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通过三点来判断: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二是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三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前面已经说了,文具店老板私自公布他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属于过错行为。而小女孩的死又是因文具店老板私自张贴其个人信息并指认其为小偷而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理论上文具店老板是存在过错责任的。
当然,家长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也存在过失责任,因此可以酌情减轻文具店老板一亡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被侵权人一方也有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最后,无论文具店老板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多少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都无法弥补小女孩身亡给家长所带来的伤害,这才是最让人痛恨的!
因此,各位家长务必要以引以为戒,即孩子遇到事情时,作为家长一定要及时介入并妥善处理,以免发生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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